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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5-10-21作者:党政办公室 来源:党政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一、要时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二、严禁下列行为,违者予以通报批评或罚款等处罚: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三、公司下列场所或部位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和符合标准的疏散指示标志: 
(一)疏散走道,疏散门; 
(二)楼梯,电梯及其前室; 
(三)厨房、宿舍等人员集中的场所; 
(四)配电室,消防控制室。 
四、消防疏散设施,设备应当指定专人管理.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装置,消火栓系统,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必须委托专业维修公司定期测试和维修保养。 
五、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等设施,不得改作他用.消防给水系统需停水维修时,应当报保卫部备案。 
六、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疏散设施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有关问题,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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