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专项学分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积极健康的个性发展,鼓励学生努力取得创新,获得专项学分奖励,特制订此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专项学分类型
专项学分包括创新学分,创业学分,技能大赛学分,文体比赛学分及学历提升学分。
第一条 创新学分:
(一)论文发表:在省级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新闻、文学艺术等作品,中文核心期刊奖励3学分,一般CN期刊奖励1学分,均以第一作者为准;
(二)科研课题:需参与完成立项申报、实验研究、结题等全过程且项目通过验收后方可申请奖励学分。
级别及相应学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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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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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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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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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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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
10
|
6
|
2
|
1
|
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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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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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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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参与者按排序从第二至第五位止依次按参与分值乘以系数100%、80%、60%、40%。
(三)发明创造:
1.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第一发明人按15学分记;
2.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一发明人按8学分记;
3.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一发明人按4学分记;
4.排序第二位之后的,按第一发明人得分依次乘以系数80%、60%、50%、40%、30%,最少不低于0.5学分;
5.获得授权项目以专利证书为准。
第二条 创业学分:
1. 创业竞赛:指参加各级创业类竞赛活动。
级别及相应学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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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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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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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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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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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
15
|
10
|
5
|
2
|
二等奖
|
13
|
8
|
3
|
1.5
|
三等奖
|
10
|
5
|
2
|
1
|
优秀奖
|
8
|
3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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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创业项目:指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等。
级别及相应学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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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
省级
|
地厅级
|
院级
|
主持人
|
10
|
6
|
2
|
1
|
参加人
|
4
|
2
|
1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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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创业实践:指学生自主创业,依法注册公司等实践活动。
(一)创办企业并取得营业执照:3学分;
(二)自主创业企业年营业额在100万以下:由专项学分认定小组根据其实际情况认定一定学分;
(三)年营业额在100万以上或被上级部门、媒体评选为大学生创业典型:30学分。
第三条 技能大赛奖励学分:指院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大赛。相应标准如下:
级别及相应学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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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
省级
|
地厅级
|
院级
|
一等奖
|
15
|
10
|
5
|
2
|
二等奖
|
13
|
8
|
3
|
1.5
|
三等奖
|
10
|
5
|
2
|
1
|
优秀奖
|
8
|
3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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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文体比赛奖励学分:指院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各类文体比赛活动。相应标准如下:
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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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及相应学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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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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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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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厅级
|
院级
|
集体
|
个人
|
集体
|
个人
|
集体
|
个人
|
集体
|
个人
|
一等奖
|
8
|
10
|
5
|
8
|
1.5
|
2
|
0.5
|
0.8
|
二等奖
|
6
|
8
|
3
|
6
|
1
|
1.5
|
0.3
|
0.5
|
三等奖
|
4
|
6
|
2
|
4
|
0.5
|
1
|
0.2
|
0.2
|
优秀奖
|
2
|
4
|
1
|
2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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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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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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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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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体育竞赛中,破校级及以上记录者另计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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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学历提升学分:为鼓励学生进一步深造,进行学历提升,学生在专升本考试中,取得专业课考试资格者,可获得15学分奖励。
第二章 认定机构
学院成立专项奖励学分认定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科研和学生的副院级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团委、基础教学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认定流程
以上各项学分由指导教师推荐或学生个人申报、学生所在系部审核,经专项学分认定小组进行认定后生效。
第四章 专项学分的用途
第六条 凡经专项奖励学分认定小组审核认定的创新学分可用于冲抵部分公共基础课、公共选修课及素质选修课要求修读的学分。对于成果突出的,且项目内容与学生主修专业领域相关时,经专项奖励学分认定小组认定可冲抵专业选修课。
第七条 凡经专项奖励学分认定小组审核认定的创业学分、技能大赛奖励学分及学历提升学分可用于冲抵部分公共基础课、公共选修课、素质选修课、专业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要求修读的学分。
第八条 凡经专项奖励学分认定小组审核认定的文体比赛奖励学分可用于冲抵部分公共基础课、公共选修课、素质选修课要求修读的学分。
第九条 专项学分可以累计使用。学生可累积若干个属于认定范围的项目成果,进行一次性申请,同时完成课程冲抵,即“申请一次,冲抵一次”,冲抵后的剩余学分不可再累计到下一次使用。
第十条 冲抵课程学分原则上不超过15学分(创业学分除外),冲抵专业选修课学分最多不超过6学分,冲抵专业必修课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第十一条 专项学分用于冲抵部分公共基础课、公共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时,登记成绩时注明“免修”,并给予学分;用于冲抵素质选修课要求修读的学分时,课程名称记为具体项目名称,成绩按85分记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