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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9-03-26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就业工作,帮助与促进学生正确择业和充分就业,提高毕业生的就业质量,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院的合法利益,依据教育部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结合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和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以稳定与发展为大局,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为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集管理、教育、指导、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就业指导,转变就业观念;鼓励毕业生就近就业,到基层条件艰苦地区就业,为贵州脱贫攻坚贡献聪明才智;拓宽就业渠道,最大限度地满足毕业生的就业需求。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服务学生。切实贯彻“学生至上,服务为本”的理念,突出责任心和人本思想,把为学生服务作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学以致用。教育引导学生认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致力于打牢专业理论基础,掌握专业操作技能。

3、公平公正。优生优推,公平竞争,创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就业环境。

4、统筹协调。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以维护院系的声誉、满足社会需求为原则,同时兼顾毕业生意愿,积极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对毕业生就业流向加强指导,对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的综合性工作,涉及毕业生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关注,体现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影响学校的声誉。学院各系及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就业工作主要内容

第五条 做好就业工作计划的制定和总结,毕业生生源汇总整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六条 组织开展就业指导课,开展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职业能力提升活动,开展就业指导讲座,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咨询并做好创业典型毕业生的宣传工作,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人员的培训服务工作。

第七条 负责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收集、审核需求信息并向毕业生发布,积极推荐学生就业,加强学校就业工作信息化建设,为毕业生、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就业“双选”活动,负责举办校内毕业生供需洽谈会和组织校园各种专场招聘会。

第九条 落实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和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帮扶工作。

第十条 负责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发放和审核,就业审批表、单位接收函等材料的收集工作,负责毕业生报到证发放、档案整理转递工作。

第十一条 及时统计、上报学院初次就业率、年终就业率、专业对口率等,撰写就业情况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深入企业,了解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要求与建议,开展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分析和毕业生对母校教育教学情况满意度、调查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学院就业工作评估的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好就业工作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第十四条 密切与上级部门的联系,按要求参加主管部门召集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会议,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就业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委员会,由学院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就业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成员包括:招生就业办公室主任、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国际学院院长、中职教学部主任及各系党总支书记、主任。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统一组织、综合协调、考核评比和制度建设。

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是学院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办事与服务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并完善本院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制度;

2、按要求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召集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会议,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就业工作的精神和要求;

3、负责组织对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及考核工作,负责各系就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及其他服务工作;

4、与相关部门协调,积极开展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职业能力提升活动,提升毕业生就业竞争力;

5、负责对各系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

6、负责学院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管理,审核用人单位招聘资格,发布招聘信息,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建立稳定的就业基地;

7、积极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就业“双选”活动,负责举办院内大型毕业生供需洽谈会和组织校园各种小型专场招聘会并做好过程材料记录;

8、负责毕业生推荐表和就业协议的审核;

9、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上报学院毕业生生源、初次就业率、年终就业率、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10、开展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分析就业形势,研究就业政策,开展市场调查,提出就业对策,定期公布各系和分专业的毕业生就业率;为学院教学改革和专业方向调整提出意见和建议;

11、负责组织各系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和毕业生回访工作,及时反馈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综合评价;

12、加强学院就业工作信息化建设,为毕业生、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13、协助做好毕业生教育及文明离校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各系成立学生就业工作小组,组长由系党总支书记、主任担任。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学院有关学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全面负责本系学生就业工作,及时召开就业工作会议,制定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总结本系一年就业工作情况,并将其作为系部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内容之一,按时上报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

2、负责本系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阶段就业指导课的具体实施,组织开展本系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职业能力提升活动,每年定期举办毕业生就业指导讲座,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创业咨询并做好创业典型毕业生的宣传和资料收集工作,落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和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帮扶工作并做好过程记录;

3、了解和掌握本系毕业生的思想状况,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就业观念,准确定位、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根据本系学生的状况,认真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用人单位,积极推荐学生就业;

4、组织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负责本系毕业生的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单位接收函等材料的收集工作,做好本系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的建设以及资料的收集和汇总工作;

5、负责本系初次就业率、年终就业率、对口率的统计上报,本系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分析和毕业生对母校教育教学情况满意度分析,形成本系就业情况分析报告,并将其作为系部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内容之一,按时上报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

6、指导本系学生参加就业洽谈活动、参加学院以及省、市相关部门组织的“双选”活动;

7、配合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与回访,收集整理本系毕业生信息,建立本系毕业生就业信息库,写出调查报告,指导教学改革与专业建设,并将其作为系部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内容之一,按时上报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

8、按学院要求及时完成就业评估资料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9、完成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临时交办的与就业相关工作。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学院办理程序包括:毕业生资格审查、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开展就业指导教育、举办人才招聘会、签订就业协议、编制就业方案、派遣、编写发布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处理遗留问题、做好就业工作总结等。

第十九条毕业生就业程序包括:完成学业、掌握就业求职技巧、准备个人资料、参加双向选择、签订协议、办理离校手续、到单位报到等。

第二十条 单位招聘程序包括:向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提交单位有效证件、提供岗位需求信息、招聘洽谈、审查考核毕业生、确定人选并签订就业协议、做好接收毕业生准备。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安置毕业生就业,如确需第三方机构需按以下程序办理:①系部提出申请;②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对拟委托的机构进行资质审核;③由审核合格的机构制订毕业生安置方案;④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组织到拟安置毕业生的单位实地考察;⑤考察通过后, 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就业指导与毕业生教育

第二十二条 就业指导要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并针对不同年级学生的特点需求设计相应的教学内容。一年级学生重点进行“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成才观指导;二、三年级学生重点进行择业观教育。

第二十三条 就业指导的内容是:价值观、择业观、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就业心理、择业技巧、社会适应的指导。

第二十四条 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各系在开设就业指导课的同时,要采取报告会、宣讲会、辩论会、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让学生产生兴趣,扩大影响,发挥作用,取得实效。

第二十五条 就业指导要坚持:学院与各系相结合;课堂内与课堂外相结合;学生共性与个性相结合。拓宽指导面,提高指导效果。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紧密联系实际,注重实效。毕业教育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保证和基础,是实现德育目标的重要内容,必须把毕业教育贯穿于毕业生就业的全过程。各系要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加强对毕业生的教育和就业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就业形势与政策教育、法规校纪教育、文明离校教育等。指导毕业生在签订协议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树立诚信意识,向用人单位提供真实推荐材料,确保就业协议的严肃性,维护用人单位利益和学校形象,不擅自违约。

第二十七条 通过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与教育,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掌握就业技巧和方法;为毕业生正确地设计和选择自己的职业生涯道路打下坚实基础。

第六章 毕业生的推荐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推荐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个阶段的推荐:本阶段为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和顶岗实习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签订就业协议书,经所在系签署意见、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确认后盖章生效。各系负责在每年4月30日前完成本系顶岗实习期间毕业生就业的追踪工作和统计工作,将签订就业协议的就业信息录入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

2、第二个阶段的推荐:本阶段为每年5月份学院举办的大型供需见面会,学生和招聘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就业协议书,经所在系签署意见、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确认后盖章生效。各系负责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本系毕业生就业的追踪工作和统计工作,将签订就业协议的就业信息录入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7月1日,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公布各系初次就业率统计情况。

3、第三个阶段的推荐:本阶段为每年7—11月份,针对还未就业的学生,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和各系要继续联系就业单位,并通过网上发布信息,电话、QQ等形式联系学生完成推荐工作,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和各系要对招聘单位进行追踪。对签订就业协议的,及时将就业信息录入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12月1日,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公布各系初次就业率统计情况。

第七章就业信息处理、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

第二十九条 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收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各系可根据自己专业优势或利用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关系等各种渠道,收集需求信息并做好用人单位信息登记。

第三十条学院通过就业网站和招生就业微信公众平台等方式发布就业信息,各系要利用多种手段组织学生,及时了解就业信息。

第三十一条供需见面会及“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的重要环节,主要形式有:学院举办的供需见面会、与其他学校联办的供需见面会、各类人才市场交流会以及省、市和有关单位举办的其他类似活动。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大型的供需见面会,各系应积极配合工作,各系部根据自己专业情况可举办系部招聘会,具体执行按照《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招聘会申报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十二条根据上级的有关精神,结全我院的具体情况,双向选择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1、毕业生的推荐表由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下发、经毕业生所在系签署意见后由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盖章有效;

2、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所在系签署意见、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确认后盖章生效;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或意向就业的,毕业生应将就业证明或意向就业证明及时报所在系;

4、到其他省、市、县就业的毕业生按地方要求签订各类协议书,须报上级机关审批的由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上报有关机关审批;

5、就业推荐工作一般从毕业生毕业年份的3月份开始,按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毕业生个人落实就业单位后,需申请提前离校的应该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对毕业自主创业、“西部计划”、“三支一扶”、 “自由职业”、参军、“专升本”等其他就业形式,学院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毕业生应将其他形式就业证明材料提交所在系登记汇总。

第三十四条贯彻平等竞争、择优推荐的基本原则,学院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及困难毕业生就业。毕业生在校期间操行评定优、学业成绩好、技能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予以重点推荐,对困难毕业生应重点推荐,一次推荐不成功,应多次再推荐。

第八章签订就业协议书

第三十五条学院每年4—5份月统一发放《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和《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各系按本系毕业生人数到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统一领取《推荐表》和《协议书》。

第三十六条学生顺利完成面试,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即可签订《协议书》。签订就业协议是毕业生求职过程中的最后环节,也是走向工作岗位的起始环节。签订《协议书》的步骤是:①毕业生本人填写“毕业生情况及意见”。②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必要时,上级主管单位栏应填写地市县人事局或教育行政部门意见,以便落实派遣和迁移户口档案;招聘单位是部队、高等学校、中央单位、省管企事业单位的只需单位盖章即可。③毕业生所在系部签署意见。④交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确认并盖章,纳入就业计划派遣。

第三十七条毕业生签好协议后,应及时上交各系。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书》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接收、备案。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正后上交。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校声誉及权益的,不予办理,要求毕业生改正或重新择业。

第三十八条6月中旬各系将本系的就业方案上报院就业指导中心,院就业指导中心复审、汇总各系就业计划后上报省就业主管部门。学院上报就业方案前改变就业意向的毕业生,在征得原就业单位同意后可以重新择业。

第三十九条 《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未将《协议书》及时交予用人单位而导致派遣时用人单位拒收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第四十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其他事项须以书面的形式,其他形式的约定学院不予承认。

第四十一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协议书》,以丢失或其他非正当理由重新取得《协议书》择业,而被原签订《协议书》的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各系根据毕业生提供的就业证明材料(协议书、劳动合同、就业接收函),将就业信息录入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并将就业证明材料按专业班级归档装盒,每年7月1日,将其报送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存档留底,存档期限:3年,超过期限后,将按照学院学生档案管理规定,予以销毁。

第九章办理离校手续和报到手续

第四十三条每年6月下旬为毕业生集中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毕业生在向所在的系确认自己的就业单位情况和落实派遣情况(包括档案发往单位是否有误)后,凭学院发放的《离校手续单》依次到学院指定的各部门办理离校盖章手续,分别领取《毕业证》《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仅限户口迁移到学校的同学),只解决就业(有单位聘用)不需要派遣的毕业生,《报到证》统一派遣到生源所在地,在毕业后两年内,凭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协议书》,再回学校申请办理《报到证》改派,户口迁移到学校的同学同时办理转迁户口。

第四十四条毕业生离校后凭《报到证》、《毕业证》等到用人单位或《报到证》抬头所填写的单位办理报到手续。上述证件是相当重要的证件,在办理离校手续和到用人单位报到途中要妥善保管。若不慎遗失,须先登报申明,再回学校申请补办。其中《毕业证》的补办由教务处负责。《报到证》的补办由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

第十章就业派遣和就业调整

第四十五条《报到证》由原来的《派遣证》转化而来,其全称为《全国普通高等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的凭证,也是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初始记载和凭证。毕业生到工作单位报到时,须持《报到证》。学院相关部门依据《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档案投递、组织关系转移和户籍迁移等手续,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凭《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相关工作手续。

第四十六条《报到证》一式两联,毕业生持上联到用人单位报到,下联由学院装入毕业生档案。《报到证》中的姓名须与毕业生身份证中的姓名一致,单位的名称也必须准确。

1、初次办理。贵州省域内的本专科毕业生办理《报到证》的地点设在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各学校统一为学生办理的时间每年的6月份,办理时学校要提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并经学校就业工作部门鉴定的就业方案数据库等。日常个人办理的时间一般从7月初开始。

省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两年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可由毕业生个人办理《报到证》,办理时须提供就业协议书原件(或回原籍申请、或单位接收证明)、毕业证书原件到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部门开具,然后凭相关证明到贵州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盖章。

2、遗失补办。毕业生自签发《报到证》之日起一年之内遗失《报到证》,经本人申请、登报声明作废,交学院审核、盖章,方可到原签发部门申请重新补办。补发的《报到证》备注栏内须注明“遗失补办,原同号《报到证》作废”字样。签发一年以后遗失《报到证》的,不予补办。按有关规定,由学院和毕业生调配部门出具证明。

3、改派。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经招生就业办公室核定形成就业方案之后办理的《报到证》,原则上不能随意变动。但自《报到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遇下列情况时可以申请改派:①错派,没有这个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已经撤消或用人单位隶属关系发生了变化;②毕业生本人遭受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其他特殊原因;③毕业生违约后要求重新改派的;④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新扩建项目及重点行业部门急需的;⑤因身体或家庭等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在原单位工作的;⑥专业明显不适应,在本市或本系统内难以相近专业安排使用,而其他市又急需的;⑦符合人才合理流向的;⑧因校方造成错派的。

符合改派条件毕业生申请改派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

(1)要求改派的申请及系部的意见;

(2)提供原就业单位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退函。

(3)本人的毕业证、身份证原件。

(4)原《报到证》和新单位的《协议书》或接收函。

第四十七条 自毕业生派遣报到后,时间超过一年,不再受理改派,由毕业生自行联系新旧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档案关系的移动转入,或通过工作调动解决。

第四十八条 毕业生的自主择业期为2年。择业期内,毕业生找到接收单位,凭签订的《协议书》或接收函到学校办理派遣手续。

第四十九条 择业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一律派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一章 毕业生跟踪调查与毕业生质量评价

第五十条 为全面了解我院毕业生的质量,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与毕业生质量评价工作,为保证评价质量,毕业生就业质量的跟踪调查采取内外结合,不定期引入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各系毕业生在贵州就业的比率不得低于60%;

根据调查结果,就业率低于省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就业率10%的专业,要减少招生计划,就业率低于省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就业率30%的专业,要暂停招生。

第十二章就业工作考评

第五十二条 为使学生就业工作落实到位,建立相应的考核督促和奖惩机制,学院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委员会根据学院目标绩效考核相关办法对各系进行考核,考核指标的制定由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制订。

第五十三条 考核结果纳入各系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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