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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及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6-26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审计原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和《贵州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文件精神,为加强修缮项目管理,真实反映工程造价,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修缮工程,是指本院凡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学院自有资金等投资的所有建筑、装饰、安装、维修、园林绿化等项目资金在5 000元以上各类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均须接受审计处的审计监督。

审计处负责组织对学院工程项目的审计和审签工作,对上述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概(预)算、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条学院修缮工程审计工作由学院审计处负责实施。当审计处力量不足时,由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或实行联合审计。审计处对社会审计提供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对不合理的地方应进行合理更正。原则上100 000元以下的修缮项目由学院审计部门内审,100 000元以上的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条 学院的修缮工程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各项目责任部门运用各种资金来源工程项目均应由学院总务处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由总务处提请审计。

第五条项目建设过程中,一般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标的支付70%的工程进度款,特殊情况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可支付到80%,余款应在审计结束后,按审定金额结算。

第六条为了对修缮工程进行全面有效的审计监督,修缮工程在开工前,项目建设责任部门应书面报总务处和审计处备案。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程内容说明、预算、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合同(协议)、建设资金渠道等。

第七条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修缮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经审计后,审计处出具《建设工程结算审查意见表》,各项目责任部门及相关财会人员凭此审核意见表及结算资料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付款及报账手续。

第八条总务处应加强修缮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全方位控制修缮工程质量和造价,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九条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后,总务处应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修缮工程竣工是否有完整的验收签字手续;

(二)结算书中各种计费项目是否与设计图纸相符;

(三)结算书中各分项项目是否正确,工程量是否属实;

(四)隐蔽工程或重大工序的施工过程,是否办好交验手续,现场验收、签证等有关资料是否完整;

(五)对原方案进行过变更的,变更流程须按照黔轻职院[2018]109号执行;

(六)监理审核意见(若有监理则需提供)。

第十条总务处和项目责任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及时编制结算书,并应在30日历天之内提交审计处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由学院审计处内审的修缮工程项目不收审价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所发生的审计费,按照学院与比选入库中价机构签订的计费标准计算执行。

审计费用的承担责任:一是基本审计费由学院承担。二是审计效益费:项目送审价核减率在10%以下的,由学院承担;送审价核减率在10%以上的,10%以内的审价费由学院承担,超过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核增部分的审价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内容:

(一)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立项、采购、合同等手续完备、合法性;建设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建设资金是否纳入年度预算计划;修缮工程项目经济合同内容的有效性、真实性及合同履行情况。

(二)修缮工程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及变更内容、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大宗材料设备采购程序的合规性;隐蔽工程、临时增设项目等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工程量变更的客观、合理性。

(四)工程项目成本及相关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等。

第三章审计程序及要求

第十三条修缮工程审计程序: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时,由总务处向审计处提出委托,并经主管审计的院领导批准提交审计;工程项目结算的审计须在总务处坚持原则、初步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在审计工程过程中,总务处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做好现场核实工作量和核定工程资金谈判工作;在正确计算工程建设金额后;经委托方、施工方、审计方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后核定工程建设总金额,签署审定单;出具审计报告;计算双方应付审价费并开具收费票据;支付结算工程款余额和审价费用;审计资料按工程项目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项目中的甲供材料,按照国家相关定额的实施要求执行。在签订施工合同前,项目责任部门、总务处应与审计处协商有关工、料、费的价格,并完成价格鉴证程序。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后,应及时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工程量,则按照黔轻职院[2018]109号文件执行。隐蔽工程完工后,应请学院现场管理人员事前拍照,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单,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在30日内向项目责任部门和学院总务处提交竣工结算资料,进入结算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为达到过程控制的目的,二次装修的装饰工程和拆除工程,在施工前,项目责任部门必须通知总务处和审计处到现场察看现状并作记录。

第十七条 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应聘请投资监理,实施施工过程管理和控制。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应聘请跟踪审计单位,实施过程监督和造价控制。同时审计处须经常进行市场调查,对在审项目的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进行询价,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查看使用材料、工人操作的情况等,获得与工程相关的第一手资料。

第十七条财务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预付工程款,按审计报告支付(除合同规定预留保证金外)的工程余款,并按社会中介机构开具的审计费用票据,由学院和施工单位各自支付审计费用。

第四章审计资料

第十八条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需提交以下审计资料:

(一)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二)项目立项文件;

(三)采购文件;

(四)施工合同及其协议条款;

(五)审核完成的工程施工图及竣工图(竣工图须加盖公章);

(六)有关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的详细记录及签证单,图纸会审纪要;

(七)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单应有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

(八)工程签证单。由施工单位提供签证应写明具体的时间、事由、发生的工程量、所用材料的数量、规格、品牌等,并须经学院现场管理员签字确认。签证一般只说明工程量的变化,不应涉及价格,涉及价格变化的内容须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签证单应当场填写、确认。如遇特殊情况,可在本项作业完成后的一周内签署完毕,签证单后补无效。

(九)现场管理日记。项目由施工监理方实行过程监理的,由监理方提供。无监理施工的项目由记录、签证、日记、协调会纪要等组成,主要内容由后勤保障处(基建处)现场管理员提供。现场管理日记应记录该工程主要材料进场的时间、数量、品牌、规格;机械进场的时间、种类、使用时间;拆除工程及隐蔽工程的概况;临时变更的工程量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数量;甲供材料的使用情况等。

(十)甲供材料的原始凭证。提供需要甲供材料的说明原因及甲供材料的领料单或出库单,该凭证需列明甲供材料的数量、品牌、规格等内容。

(十一)工程(预)结算书(含软件版)及计算式。结算书须正确套用定额,客观、真实提供工作量,一旦进入审计程序,原则上漏项不补。

(十二)其他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项目责任部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熟练掌握相应业务知识,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维护学院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竭力保证修缮工程造价的真实和准确。

第二十条审计处在修缮工程审计中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损害学院经济利益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学院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一条项目责任部门应在修缮工程招标文书中注明:参加招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及审计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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