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继续教育中心 时间:2019-05-0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培养和提高劳动者从事各种职业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而进行的教育和训练,使其掌握从事某种职业必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为使我院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学院职能部门职责划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牵头,培训教学工作由各系(部)组织实施,鉴定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业技能培训职责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职责

一、负责与市、县、区等职能部门做好协调工作,联系各乡镇、村委会,做好宣传、报名工作。

二、负责培训过程中学院职能部门间的协调和教学过程的监管工作。

三、负责培训学员相关信息和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

四、负责培训学员的职业技能等级鉴定的申报与鉴定组织工作。

第四条 教务处职责

一、负责培训教材的征订、采购和发放。

二、负责培训教室的管理。

第五条 系部职责

一、负责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制订。

二、负责教学安排表(教师配置、课程表)的制订。

三、负责培训教室的安排。

四、负责培训学员在校培训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任课教师的考勤、考核和课时的计算与填报。

第三章 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内容

第六条 基本素质培训

基本素质培训包括文化知识、道德知识、法律知识、公共关系与社会知识、生产知识与技能。培训主要是培训培养熟练工,培训内容以基本素质培训为主,并结合用人单位的岗位设置及职业要求进行培训。

第七条 职业知识培训

职业知识培训包括职业基础知识、职业指导、劳动安全与保护知识、社会保障知识等,使劳动者了解国家有关就业方针政策以及个人选择职业的知识和方法;了解职业安全与劳动保护有关政策和知识,掌握社会保险方面的知识和政策。

第八条 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

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包括专业理论、专业技能和专业学习。学员在专业理论的指导下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在企业的实习,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就业打好基础。

第九条 社会实践培训

社会实践包括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参观学习等。

第四章 职业技能培训管理

第十条 培训对象

年龄在18—45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

第十一条 报名程序

学员持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寸照片到我院职业技能鉴定所报名(身份证复印件1份、1寸蓝底照片2张),职业技能鉴定所按实际情况登记造册,分班、分专业到相应系部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开班人数

根据培训职业和工种的不同情况,严格控制授课人数,每班授课人数不得超过60人,初级工与中级工培训应分别编班,不能混班培训。

第十三条 培训场地

用于培训的每班教室不得少于80平方米,实操设备、工具与学员之比不低于1:10,每班必须配备理论教师一名以上、实操指导教师2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1名以上。

第十四条 教学安排

使用符合国家职业标准或经市级以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批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培训时间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标准规定或职业技能短期培训大纲的学时开展教学,合理安排理论学习与实习操作时间,实习操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0%。

第十五条 教学要求

使用符合国家职业标准或经市级以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批准的课本教材,做到人手一册,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认真施教、因人施教、科学施教。

第十六条 培训纪律

学员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培训期间实行学员点到制度,学校应对学员的出勤情况(分上、下午考勤)如实记载(未到的必须有书面请假条);无出勤记载或记载不实的,取消全班考试资格;学员缺勤20%以上课程的,取消本人考试资格。

第十七条 考核鉴定

对参加培训并经考核鉴定合格的学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