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技能鉴定所 时间:2019-05-0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和任职资格条件,通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条为加强我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障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推行多证书教育制度,进一步促进学生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的提高,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操作程序办理。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坚持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要成为学生提高自身就业竞争能力的驱动力。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所与各系(部)、培训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切实提高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威性。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

第七条为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稳定、有序开展,学院经贵州省劳动和保障厅批准,成立的贵州省第101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简称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学院职业技能鉴定及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各系(部)做好在校学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所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政策、法律、法规和章程,积极宣传推广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及职业技能鉴定咨询服务和信息收集、发布、统计工作。

三、负责收集各系(部)职业技能鉴定计划表,统一向贵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职业资格鉴定项目和新增工种项目。

四、负责学院各批次职业技能鉴定的报名复审、考务安排、证书的办理和核发。

五、加强与校外各培训机构联系,组织开展校外职业技能鉴定。

六、根据贵州省、贵阳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相关要求,组织职业技能考评员进行技能鉴定考核培训工作。

七、完成贵州省、贵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临时下达的任务。

八、完成各批次职业技能鉴定资料的装订、存档,并建立鉴定台账。

九、完成系(部)在外鉴定备案工作。

十、负责鉴定许可证的年审工作以及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一、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系(部)职责

一、各系(部)将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纳入学院年度目标考核,力求创特色、树品牌、重质量。

二、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生就业的实际需要,结合教学计划安排,制订本系(部)学期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及鉴定工作计划,报送职业技能鉴定所,便于鉴定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宣传组织学生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负责学生报名登记及所需相关材料(身份证复印件1份、1寸蓝底照片2张的收集,分类及整理工作,并按技能鉴定所提供的资料清单提供相关资料,同时配合技能鉴定所组织相关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

四、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要求,负责做好鉴定考场的准备(实训中心负责作好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并拟订耗材购置计划等工作)。

五、系(部)在校外进行的职业技能鉴定,在鉴定工作完成5个工作日内须报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备案,并提交鉴定相关资料(在鉴定前提供鉴定学员名册及鉴定工种名称,鉴定完后须提交鉴定学员合格花名册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考评人员职责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按照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考评员必须具有有关机构认证的鉴定或考评资格。

二、考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关的专业知识、鉴定技术,并服从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工作安排。如不服从工作安排或3年内未参加考评工作的,按规定取消考评员资格。

三、考评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完成评分任务,填写相关考评资料。

四、考评人员具有独立判分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五、考评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负责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的核查和检验。

六、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七、考评人员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及时向贵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告。

八、考评人员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贵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诉。

九、本所考评员在完成本院考评工作的之余,应积极完成贵阳市技能鉴定中心委派的考评任务,是否作为职称评(聘)支撑条件按学院相关文件执行;在校外执行的考聘任务,须在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备案。

第十一条鉴定对象

一、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短训学员。

三、其他社会人员(在完成学院内有关培训、鉴定的同时,各系(部)可组织相关专业进行面向社会的培训、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经费管理

一、单位和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应按照规定缴纳鉴定费用。

二、鉴定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照相关部门核定标准执行,其鉴定费按黔价行事字﹝1998﹞147号、黔价费﹝2003﹞267号、黔价费﹝2006﹞164号规定收缴,其它各类项目认证按照主管单位下发的收费标准收缴,学院财务处负责各种费用的直接收取;用于鉴定考务、考评员、监考老师以及业务费开支和办证等相关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对家庭特别贫困的学生报所属系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免收鉴定费。上述人员在办理免除报名费手续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农村特困人员凭家庭所在地县级扶贫办出具的证明;城市低保人员凭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职业技能鉴定费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并向缴费者开出正式收据,学院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开白条收取鉴定费,禁止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程序与运行

第十三条各系(部)每学期开学初期,按规定填写《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表》(附件1)报送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各系(部)新开发的鉴定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鉴定所提交申报材料,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各系(部)根据《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表》,按期组织学生报名。

第十五条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学生,原则上以班以上集体为单位,按要求准确填写《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附件2)及所需相关材料(身份证复印件1张、1寸蓝底照片2张、鉴定学员花名册、学生学籍表),由各系(部)进行报名资格初审,将资料统一报到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

第十六条经资料复审通过的学生按规定到财务处交纳技能鉴定费用;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按黔价行事字﹝1998﹞172号、黔价费﹝2003﹞267号、黔价费﹝2006﹞16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系部对报名参加鉴定的学生组织开展鉴定前培训。

第十八条职业技能鉴定所严格按照贵阳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手册的要求组织鉴定,认真做好考务工作。

第十九条经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批准参加技能鉴定的学员,持鉴定所发给的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参加鉴定。

第二十条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结束后,鉴定所负责办理考试合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并分发到各系(部)。

第二十一条每学期鉴定结束后,职业技能鉴定所和各系(部)进行总结分析,并做好各种鉴定资料、数据、信息、材料的统计与存档。

第二十二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考试,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学生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有异议,可到职业技能鉴定所或贵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查询。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作假舞弊的,鉴定工作人员可停止其参加鉴定。扰乱鉴定秩序的,鉴定工作人员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取消其考试资格,当年不再安排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四条对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学院根据人事管理权给予行政处分。考评人员如有上述行为者,由学院建议发证机关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

1、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表

2、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