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院各系(部)积极开展各类学术报告活动,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及时了解国内外学术前沿动态,拓展学术视野,进一步强化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意识,不断提高广大科研工作者的学术交流层次与水平,促进创新团队的建设,实现学术报告活动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术报告是指根据我院学科和专业建设及科研与教学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组织的邀请院内外专家、学者在学院、系(部)所做的专题性学术报告和学术性讲座。
第二章 学术报告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学院各类学术报告活动的协调与宏观管理统一归科研处。各系(部)应按目标任务的考核标准将学术报告活动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和组织参加各种形式的学术报告活动。
第四条 学院级学术报告主讲人一般由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或在某一领域有较高研究水平的专家、学者担任;系部级学术报告主讲人一般应由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或硕士以上学位及在某一项目上有深入研究的专家担任。
第六条 学术报告实行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承办单位要到科研处报送《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报告计划审批表》,做好接待、场地布置、听讲人员组织、学术报告会记录、拍摄学术活动照片、报告资料归档及报送、宣传报道和协调安全保卫等工作。各单位有义务在院内公告学术报告内容,欢迎师生旁听。邀请校外知名专家举办的学术报告需通报院党委宣传统战部进行摄像、拍照和宣传报道。
第三章 学术报告活动的经费资助
第七条 学术报告活动经费主要用于聘请院外专家进行学术报告和安排院内专家、学者举办学术报告。
第八条 学术报告酬金发放标准一般为:
1.院外专家:院士10000元/人次,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管专家、博导5000元/人次,教授、博士或相当职称2000元/人次,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其他人员1000元/人次。
2.院内专家、学者的学术报告酬金标准:教授、博士或相当职称1500元/人次,副教授或相当职称1000元/人次,讲师或相当职称及讲师职称以下人员500元/人次。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