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全院教职工在各自的专业学科领域进行理论研究和教学探讨,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推动学院科研活动向广度和深度发展,进一步提高学校的整体科研实力、教学水平、服务社会经济的能力及社会知名度,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一条 凡我校教职工在校期间取得的以下科研成果,均在本办法奖励范围之列:
(一)申报、立项、结项的科研项目;
(二)正式出版的著作、教材类成果;
(三)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类成果;
(四)专利类成果;
(五)其他类成果;
第二条 以上所列奖励范围的成果,已经获得学校专项经费资助的,原则上不再奖励。若获得地市政府级以上各项奖励,参见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申报、立项、结项的科研项目奖励标准如下:
科研项目奖励标准 (单位:元)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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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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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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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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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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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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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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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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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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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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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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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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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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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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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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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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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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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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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厅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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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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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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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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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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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级项目
(含教师指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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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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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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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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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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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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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当年进入学校财务帐金额的1%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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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申报奖只适用于通过学院初审上报而未获准立项的项目。
2.奖励对象仅限于我院在职教职工中的科研项目主持人。
3.立项的科研项目以结题证明材料为依据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著作、教材类成果奖励标准如下:
著作及教材奖励标准 (单位:元)
奖励 标准
著作及教材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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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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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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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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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译著、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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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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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部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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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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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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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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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教材是指我校教师担任第一作者的专著及第一主编的教材(有ISBN批号)。
2.出版社为国家新闻出版署注册的正规出版社。
3.第二作者、第二主编、副主编、参编教材统一奖励标准为500元(一本著作或教材每人只折算一次。)
4.多卷著作或教材应作为整体申报。
5.校本教材统一奖励标准为1000元,由第一作者整体申报。
第五条 论文、研究报告类成果奖励标准如下:
论文及研究报告奖励标准(单位:元)
期刊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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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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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类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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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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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SSCI、EI、ISTP、AHCI、ISSHP、CSS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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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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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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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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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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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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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特类期刊包括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类、人文社科类6种:《 Nature》、《Science》、《American Economic Review》、《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
-
《SCI》等引文索引须附国家科技部指定的检索单位检索证明(由申报人提供)。
3、“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4、论文及研究报告指由我校教师担任第一作者的论文(有CN、ISSN批号)及研究报告。
5、发表在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上的论文奖励200元。
6、发表在一种刊物的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应作为整体申报。
第六条 发明创造、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励标准如下:
知识产权工作量奖励标准(单位:元)
专利类别
|
奖励
|
发明
|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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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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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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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
|
3000
|
-
知识产权指我校教师为第一专利权人的知识产权。
-
职务发明需有国家专利局申请号,或获得国家专利局授权,成果已被转让推广。
第七条 学校对结题课题、论著、教材、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科研成果获得地市政府级以上各级奖项,按所获奖金以一定比例配套奖励。
等级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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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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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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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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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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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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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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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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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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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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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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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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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地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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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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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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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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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申请奖励的结题课题、论文、研究报告等作品,我校教师应为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作者。
2.申请奖励的教材,我校教师应为主编或第一主编
3.申请奖励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我校教师应为专利权人。
4.其他成果,我校教师应为第一负责人。
第八条 各类获奖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同一成果获两项及以上奖励的,按就高原则处理,不重复奖励。
第二章 奖励程序
第九条 科研处于每年11月初下发有关科研成果登记的通知,各系(部)按通知要求进行科研成果的登记,11月30日是当年科研成果登记的时效期,11月30日后的科研成果在下一年度登记。
第十条 凡不按有关要求按时进行成果登记的部门,其教学科研人员当年的科研成果均不能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第十一条 各部门汇总本部门教职工取得的科研成果,并按上述申报范围和要求进行初审,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学校科研处。
第十二条 科研处负责汇总统计全校各部门上报的科研成果,并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集体评审后,初步奖励方案提交学院审定。
第十三条 学校审定后的奖励方案在校内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内,如果对奖励成果持有异议的,须向科研处书面提交异议的理由和依据。科研处将对有异议的成果组织复审,如异议属实,则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的获奖成果在校内予以公布奖励。
第十五条 成果奖励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除追回奖金,学校视情节给于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试行,之前的相关办法同时作废。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