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及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5-11-03 点击数:

       为激励全院教职工在各自的专业学科领域进行理论研究和教学探讨,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推动学院科研活动向广度和深度发展,进一步提高学校的整体科研实力、教学水平、服务社会经济的能力及社会知名度,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一条 凡我校教职工在校期间取得的以下科研成果,均在本办法奖励范围之列:

(一)申报、立项、结项的科研项目;

    (二)正式出版的著作、教材类成果;

(三)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类成果;

(四)专利类成果;

(五)其他类成果;

    第二条 以上所列奖励范围的成果,已经获得学校专项经费资助的,原则上不再奖励。若获得地市政府级以上各项奖励,参见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申报、立项、结项的科研项目奖励标准如下:

                科研项目奖励标准 (单位:元)

 

序号

 

奖励类别

奖励标准(元\项)

  申报

 立项

结项

1

 

 

 

纵向

国家级项目

400

800

2000

2

省部级项目

300

600

900

3

地厅级项目

200

400

600

4

院级项目

 (含教师指导项目)

100

200

300

5

横向

按当年进入学校财务帐金额的1%奖励

 

1.项目申报奖只适用于通过学院初审上报而未获准立项的项目。

2.奖励对象仅限于我院在职教职工中的科研项目主持人。

3.立项的科研项目以结题证明材料为依据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著作、教材类成果奖励标准如下:

  著作及教材奖励标准 (单位:元)

 

                   奖励 标准

著作及教材类别

奖励标准

学术专著

20000

学术译著、编著

8000

国家、教育部规划教材

8000

其他教材

     4000

    1.著作教材是指我校教师担任第一作者的专著及第一主编的教材(有ISBN批号)。

2.出版社为国家新闻出版署注册的正规出版社。

3.第二作者、第二主编、副主编、参编教材统一奖励标准为500元(一本著作或教材每人只折算一次。)

4.多卷著作或教材应作为整体申报。

5.校本教材统一奖励标准为1000元,由第一作者整体申报。

第五条 论文、研究报告类成果奖励标准如下:

 论文及研究报告奖励标准(单位:元)

 

期刊类别

奖励标准

特类期刊

20000及以上

SCI、SSCI、EI、ISTP、AHCI、ISSHP、CSSCI

5000

核心期刊

3000

一般期刊

500

注:

  1. 特类期刊包括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类、人文社科类6种:《 Nature》、《Science》、《American Economic Review》、《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
  2. 《SCI》等引文索引须附国家科技部指定的检索单位检索证明(由申报人提供)。

3、“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4、论文及研究报告指由我校教师担任第一作者的论文(有CN、ISSN批号)及研究报告。

5、发表在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上的论文奖励200元。

 6、发表在一种刊物的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应作为整体申报。

第六条 发明创造、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励标准如下:

 知识产权工作量奖励标准(单位:元)

 

专利类别

奖励

发明

10000

实用新型

5000

外观设计

3000

  1. 知识产权指我校教师为第一专利权人的知识产权。
  2. 职务发明需有国家专利局申请号,或获得国家专利局授权,成果已被转让推广。

第七条 学校对结题课题、论著、教材、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科研成果获得地市政府级以上各级奖项,按所获奖金以一定比例配套奖励。

 

   等级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1:2

1:1.8

1:1.6

省部级

1:1.4

1:1.3

1:1.2

市级、地厅级

1:1

1:0.9

1:0.8

注:1.申请奖励的结题课题、论文、研究报告等作品,我校教师应为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作者。

    2.申请奖励的教材,我校教师应为主编或第一主编

    3.申请奖励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我校教师应为专利权人。

 4.其他成果,我校教师应为第一负责人。

第八条 各类获奖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同一成果获两项及以上奖励的,按就高原则处理,不重复奖励。

 

       第二章 奖励程序

第九条  科研处于每年11月初下发有关科研成果登记的通知,各系(部)按通知要求进行科研成果的登记,11月30日是当年科研成果登记的时效期,11月30日后的科研成果在下一年度登记。

第十条  凡不按有关要求按时进行成果登记的部门,其教学科研人员当年的科研成果均不能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第十一条  各部门汇总本部门教职工取得的科研成果,并按上述申报范围和要求进行初审,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学校科研处。 

第十二条  科研处负责汇总统计全校各部门上报的科研成果,并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集体评审后,初步奖励方案提交学院审定。

第十三条  学校审定后的奖励方案在校内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内,如果对奖励成果持有异议的,须向科研处书面提交异议的理由和依据。科研处将对有异议的成果组织复审,如异议属实,则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的获奖成果在校内予以公布奖励。

第十五条  成果奖励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除追回奖金,学校视情节给于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试行,之前的相关办法同时作废。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 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处

Copyright © 2015 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