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09-09-03 点击数:

  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倡导和加强科学研究工作,对于提高教师的科研水平、学术水平、教育教学水平,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促进产学研结合,充分发挥学校的资源优势和人才优势,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有利于扩大我院的社会影响力,提高在职业技术学校中的知名度,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条 我院的科研工作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根据国家的需要和我院的条件,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争取在应用学科领域逐步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
 
 
  第三条根据我院职业性的特点,要积极开展有关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改革、应用技术等方面的研究,以推动教育和技术的发展,不断提高科研、教学质量。
 
 
  第四条 我院的科研工作应以应用研究、开发研究和教育教学研究为主。产、学、研相结合,走产、学、研一体化的道路。应用研究要注意选择对国民经济建设,特别是地方经济建设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课题。开发研究要结合当前经济建设所需开发的一些实用技术,帮助地方工业和乡镇企业开发一些有竞争能力的产品。教育教学研究应结合职业技术教育的特点,探讨在新形势下职业技术教育教学规律,深入开展教育改革,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条 我院开展科研工作的主要力量是专业技术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也应积极参加科学研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院的科研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分工负责制,由主管院长负责全院的科研工作。科研处在主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院科研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各系(部)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科研工作。
 
 
  第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专家组,对学院科研发展规划及科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意见,评审学院科研项目,审查、鉴定科学研究成果,组织校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八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多个学科研究组,研究组一般归系(部)领导,跨系(部)成立的跨学科研究组,直属学院或由学院委托某个部门管理。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学院的科研工作,要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以及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划及社会的需要,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出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科研规划的制定,由科研处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参照国家计划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在各系(部)所制订的本部门规划的基础上负责编制。院级年度计划由科研处在汇总各系(部)当年研究项目计划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第十条 凡有我院教职工参与或主持、承担的科研项目,均要署学院名称并列入学院计划统一管理。列入学院科研计划的项目,要有明确的任务来源和依据。
 
 
  1、             科研项目来源
 
 
  (1)国家、省部、市自然科学基金、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科技开发项目等各类纵向基金资助(或立项)项目;
 
 
  (2)企业单位、兄弟院校等横向协作或委托攻关的科研项目。
 
 
  (3)学院立项项目
 
 
  2、院级科研项目立项条件
 
 
  (1)申报省、市科研项目所进行的前期研究的论证,应参照相应的项目指南和主题方向选题;
 
 
  (2)新产品开发或新技术研究项目,应选择周期短、见效快、有明显开发前景和经济效益的项目,鼓励跨系部、跨学科联合;
 
 
  (3)结合学院教学改革和管理改革的教育、教学科研项目。
 
 
  3、院级科研项目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科研项目的第一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应是学院在编在职教职员工。
 
 
  (2)项目负责人应是该项目实质性研究的重要提出者和设计者,具有完成该项目的能力;
 
 
  (3)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有两名同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推荐;
 
 
  (4)重点课题的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研究成员一般不少于三人;
 
 
  (5)项目负责人同时只能申请一个项目,项目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组;
 
 
  (6)上年获准院级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该院级项目完成前不得作为负责人申请新项目;
 
 
  (7)由于主观原因致使科研项目终止的项目负责人,二年之内不得申请新项目,不能完成科研任务又不提出终止申请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新项目。
 
 
  4、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1)科研处每年十二月发布科研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请人在选定课题后,应按要求如实、认真地填写课题申报表,对表内各项目填写清楚后报所在系部。
 
 
  (2)各系部组织项目初审,每年三月底前报科研处。
 
 
  (3)科研处对各系部项目申报表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形式审查合格的科研项目汇总后提交院学术专家组评审,四月底学院发文公布立项名单。
 
 
  (4)学生科研项目侧重于小发明、小创造,必须有固定教师负责具体指导,由学生所在系部审批通过后报科研处。
 
 
  院级项目立项评审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技术开发项目由科研处随时受理。
 
 
  第十一条 科研课题经批准立项后,需填写《科研项目合同书》,经系(部)同意后,交科研处存查。
 
 
  跨年度的科研项目,需在年初填报本年度《工作计划表》送科研处,经审查符合原定计划要求的,继续列入院年度科研计划,如与原计划有出入则需说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继续列入院年度计划。
 
 
  制定各类科研计划,要力求符合实际,切实可行。进度、指标、完成措施、经费开支等应明确具体。计划一经确定,就要认真执行,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二条 科研课题一经批准立项,就应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各系(部)要逐项检查人力、物力、时间安排、实验室条件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报请学院解决。
 
 
  第十三条 科研处、各系(部)要经常检查各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及计划执行情况(可采取工作汇报、现场了解、典型调查、学术报告等方式进行),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督促计划的完成。
 
 
  第十四条 每年年底,各科研项目需填报一份《项目进展情况报告表》,并交到科研处存查,各系(部)要向科研处提交一份年度科研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科研任务应如期完成。各课题结束时需填写《贵州轻工职业学院科研课题结题验收表》,提交成果和工作总结。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任务的,应提出延长申请,不能继续的项目需提出中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系(部)同意报科研处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延长时间不能超过一年。不按规定办理延长或中止手续而又不按时完成任务的,则停止该项目,并视情节轻重追回开支的经费,课题负责人此后三年内申请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原则是:促进科研工作的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充分调动教师和职工的积极性。
 
 
  第十七条 学校科研经费分院内科研经费和院外科研经费两类。来源如下:
 
 
  1、院内科研经费:
 
 
  学校从办学经费中划拨的科研经费。
 
 
  2、院外科研经费:
 
 
  ① 国家各部委、省各部委办公厅局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及各种科学基金立项经费;
 
 
  ② 地方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或协作研究的专项经费。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一般只能用于科研项目中直接需要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燃料动力、原器件、化学药品、试题费、测试费、资料费、支付加工费、项目调查费、学术活动差旅费、评审费、咨询费、鉴定费、申报奖励费等,不能任意扩大使用范围和变相挪用。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和分配原则:
 
 
  1、科研经费由科研处统一管理,财务处监督使用。重点扶持与生产实际相结合的技术、工艺、方法研究和对教学教育质量提高影响大,应用前景好的项目。
 
 
  2、各类专项经费指标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学校划拨的科研经费,主要用于院级立项项目。从上级或其他部门获得的经费,由系(部)根据每年参加科研活动人数、取得成果的数量及水平、横向联系取得的经费数额等因素进行统筹安排,制订经费分配方案,报科研处同意呈主管院长审批后下达。
 
 
  第二十条 凡取得院外科研经费,课题组可提取5%立题费,用于承担课题人员的奖金及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院科研业务活动费的来源
 
 
  1、从学院年度科研总经费中提取5%。
 
 
  2、从国家基金、省科技厅、教育厅计划项目等纵向课题及学院组织争取到的各种项目,提取5%。
 
 
  3、主要由各系(部)争取到的横向项目,提取5%,其中3%为科研业务活动费,2%为管理劳务费。
 
 
  科研业务活动费由财务处建帐,科研处掌握使用。主要用于购买科技情报资料,联系科研课题差旅,课题评审立项,科研成果申报、评审、鉴定、报奖等业务活动,不足部分由学院统筹安排解决。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实行分项目管理核算。以项目为核算单位,各设一份《科研经费使用手册》,注明经费指标,所有经费开支逐项记入手册。不得超出指标开支经费。
 
 
  第二十三条 开支科研项目经费,需先经课题组负责人签字同意,并规定:
 
 
  1、预算内项目经费开支1000元以下由科研处审批,1000元以上要经主管院长审批。
 
 
  2、预算外项目经费开支,先由课题组在开展工作前拟定一份总开支计划报科研处备案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计划掌握开支。开支1000元以上要经主管院长审批。
 
 
  3、如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或外出调研需开支费用,需由课题组先提出出差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科研处审批。
 
 
  4、如开支为购买仪器设备的,需向科研处提出购物申请,经批准后由实训中心负责购买。
 
 
  5、如开支为购买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非消耗性材料的,需将物品交图书馆或实训中心登记入帐作为集体财产,然后由课题组借出使用,发票经有关部门验收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四条 学校立项项目实行经费分期划拨、定期检查制度。对未通过检查的项目,可以中止拨款,对研究工作确有成效而经费不足的项目,可以追加拨款。
 
 
  第二十五条 各课题完成时均须结算经费。
 
 
  1、凡由上级部门和外单位下达、委托的专项项目和院级项目需填报结算情况表一式三份;
 
 
  2、结算情况表经科研处审核后,科研处和课题组各存一份,一份报下达、委托项目单位(或财务处一份)。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任务完成后,如有经费结余,处理办法如下:
 
 
  1、由学院下达的项目经费,结余数一概上交作为学院科研基金;
 
 
  2、院外获得的科研经费结余部分,20%上交学院科研基金,20%为所属部门留存使用(财务处建帐),60%作为课题组酬金。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科研成果是指我院师生员工在科研活动中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有实用价值的结果。包括:
 
 
  1、研究社会科学和为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而取得的理论成果。成果主要形式为论文、报告、专著、教材等;
 
 
  2、旨在提高教学质量,在改进教学内容、实验技术和教学方法以及科学管理、技术情报等方面卓有成效的成果;
 
 
  3、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和新工艺;
 
 
  4、消化吸收引进技术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5、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进程中取得的具有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成果。
 
 
  第二十八条 科研处负责管理全院的科研成果,对科研成果及时组织总结、评审鉴定,办理登记,申请专利,报请奖励,建档,交流应用等。
 
 
  第二十九条 凡科研项目完成后,课题组要及时办理成果登记手续,填写好《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登记表》,在完成科研项目过程中所形成的有价值的原始记录、技术文件、总结报告、检查证明等鉴定书资料,均需按档案制度立卷归档,集中科研处统一管理。否则不予办理鉴定、登记和报奖。
 
 
  第三十条 凡属我院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必须进行鉴定。鉴定时由课题组负责人填写《贵州轻工职业学院科研课题结题验收表》,附全套技术资料,经所在系(部)初审后送科研处,由科研处按照《贵州轻工职业学院科研课题结题鉴定实施细则》(试行)审查和组织鉴定。
 
 
  第三十一条 凡需上报申请各种奖励的科研成果,由课题组按有关规定填写申报书,由系(部)组织初审并写出初审意见,报科研处复核后提交院学术专家组和主管院长评审、核准、上报。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科研成果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我院优秀科研成果。每年对我院的科研成果评奖一次,对获奖项目发给证书和奖金(具体办法见《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与学术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三十三条 凡属我院主持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个人依靠学院条件取得成果),如需转让,必须先征得系(部)及学院同意,由科研处协调办理协议或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对外转让或擅自产销成果,不得在学院承认的合同之外私下签订合同,牟取个人私利,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凡利用学院及上级行政部门经费、设备、技术、场地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开发和成果转让,在技术成果实现转让后,转让所得纯收入的20%归学院(其中10%纳入学校科研基金),30%归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20%归项目组其他成员,20%为所属部门留成, 5%作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人员的中介费,5%作为科研业务活动费。
 
 
  第三十五条 凡利用学院设备、场地、技术进行生产并销售产品的单位,其与学院的分成比例由有关部门与科研处事先商定,并形成书面文件,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生效。一般学院提成部分不少于销售总额的3%或利润的20%。
 
 
  第三十六条 离退休人员从事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活动,其所得收入除照章纳税及上交有关规定的管理费外,全部归己。
 
 
  第六章 科技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科技档案是科学研究活动的真实记载,是科技人员智慧的结晶,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科技档案是指科研活动(包括推广开发)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图表、数据、音像等科技文件材料。
 
 
  第三十八条 科研处负责管理全院科技档案。要及时将科研准备、试验进程、总结验收、成果奖励、推广开发等科技活动所形成的有关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以利于管理和利用。
 
 
  第三十九条 实行科研项目负责人主持立卷归档的责任制,负责本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系统整理工作,归档的文件材料是定稿的原件。凡立项的科研项目必须划出10%预留金,待文件材料归档齐全后返还。
 
 
  第四十条 归档的科技成果材料主要有:
 
 
  1、科研准备阶段:科研项目审批文件、任务书、合同书、立题报告、调研报告、方案论证和协议;
 
 
  2、研究试验阶段:各种载体的原始记录、实验报告、计算资料、专利申请的有关文件材料、设计文件图纸、阶段性研究报告等。
 
 
  3、总结鉴定阶段:科研项目工作总结、报告、论文、专著、参加人员名单、技术鉴定材料、科研投资情况结算资料等;
 
 
  4、成果和奖励申报阶段:成果和奖励申报材料及审批材料;
 
 
  5、推广开发阶段:转让、推广开发方案、总结、推广生产设计文件、生产定型鉴定材料、合同或协议书、推广开发的经济效益证明材料,用户反馈意见等;
 
 
  6、其它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并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十一条 归档的时间要求,一般一年归档一次,即当年完成的科研成果材料,要在次年第一季度收集、整理、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完成一定的科学研究工作是教师的主要岗位职责之一;对每位教师完成的科研工作量要进行考核,作为评优和晋升职称的条件之一。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颁布的有关规定抵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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