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新聘用人员见习(试用)期考核定级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4-11 点击数: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第6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为规范我院新聘用人员见习(试用)期满考核工作,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招聘到学院工作的新聘用人员。

第二条 见习(试用)期规定:

(一)学院新聘用工作经历不满半年的本科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满开展见习期考核工作,并按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二)学院新聘用工作经历不满半年的硕士研究生和具有半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本科毕业生,实行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开展试用期考核工作,并按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三)学院新聘用博士研究生和具有半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硕士研究生,试用期3个月。

见习(试用)期时间以人社厅行文后正式报到算起。(见习、试用期间因个人原因当月连续请假15天或累计超过10天,按一个月未在岗计算,因以上原因未在岗时间不计入见习(试用)期。

见习(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按贵州省有关规定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条 考核应当在见习(试用)期满前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第四条 用人部门为考核的主体,人事部门负责全院新聘用人员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  见习(试用)期满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新聘用人员见习(试用)期考核以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为考核依据,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

第六条 新聘用人员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定为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能或管理知识,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胜任本职工作;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较好完成工作任务;

(四)道德品行好,廉洁自律。

第七条 新聘用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差;

(二)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道德品质差,存在不廉洁问题;

第八条 新聘用人员应当按聘用合同约定在聘用岗位工作,一般不得调整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脱产学习。

第九条  新聘用人员见习(试用)期满考核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考核对象填写《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转正定级审批表》;

(二)用人部门根据其工作岗位职责、任务完成情况,提出考核评定意见,教师岗和学生辅导员岗还需提交至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评定意见;

(三)用人部门将《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转正定级审批表》递交至人事处,由人事处汇总提交学院;

(四)学院根据相关规定对被考核人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新聘用人员。

第十条  新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见习(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见习(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新聘用人员见习(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并办理转正定级手续,转正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未进行考核的,不得转正定级、晋升职务。

第十二条  新聘用人员在见习(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解除人事关系:

(一)新聘用人员见习(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并解除人事关系;

(二)在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

(五)具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应予以解聘情形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已经办理聘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新聘用人员解聘的时间,从学院作出解聘决定之日起计算。学院应当在作出解聘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解聘决定通知被解聘人员。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 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新聘用人员见习(试用)期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轻职院〔2016〕7号)同时废止。

 

附件: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转正定级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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