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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作者:时间:2020-10-14 点击数:

 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学院实验实训室是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院的基本条件之一。为了确保全院教职工生的生命安全和学院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实验实训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实训室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全体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和学生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安全工作,人人有责,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学院颁布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从防火、防盗、防触电、防事故等方面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但自己不违章,还要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行为。确保教师、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院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条 学院领导、系部领导和实训中心主任对实验实训室安全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对实验实训室进行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负责制定有关安全防范的制度措施;定期组织实验室管理人员学习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和法律法规,提高安全意识和处理突发安全事件的能力,各实验室应根据其各自的特点制定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的管理人员对所管辖实验室的安全负直接责任。要对所管辖实验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记录、上报,并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对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及时消除的隐患,要督促相关人员尽快解决,及时向系部、实训中心反映情况。

第四条 各级领导要重视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对初次上岗操作的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必须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使他们了解有关的安全规程,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知识后,方可动手操作。

第五条 凡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应合理放置,存放危险品的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限制危险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存储量,并分类存放,专人保管、两人共同保管。

第六条 实验课前指导教师和技术人员必须了解和熟悉有关的使用方法,并要求学生遵守操作规程,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实验中如发生烧伤、割伤、中毒等意外事故,应及时作相应处理;实验工作人员、学生不得将实验室内的药品、试剂、仪器设备等带出实验室;饮料、食品等严禁带入实验室,以免造成中毒等事故。

第八条 加热、烘干、蒸馏等大公率仪器设备的电源、导线要经常检查,加热加压过程需专人看管;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 严禁对易燃、易挥发性有机试剂直接加热,以防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实验室禁止使用没有绝缘保护的仪器设备。

第十条 实验室的电源、火源、气源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及时进行处理,不得违章设置。

第十一条 实验室内不准私拉电线,要经常检查开关、插座、保险等电气设备,不得任意加大保险,禁止超负荷用电。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水电设施要必须保持安全、完好,室内要清洁卫生,仪器设备摆放整齐。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后要切断电源、水源,关好门窗,保管好贵重物品,由于未切断电源、水源,关好门窗。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的钥匙应由管理员人统一保管,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有完善的消防措施,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的便于使用的位置,有确定的责任人。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有完善的防盗设施,作好防盗工作,以确保财产的安全;发生案件后应及时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由保卫处调查认定责任。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内要留有合理的安全通道,未经学院保卫处同意,不得自行封闭、堵塞门、窗。严禁在走廊和安全通道上堆放杂物,以保证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实训)室根据自身特点,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实验(实训)项目,制定响应的防范、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 需要在休息日、节假日及晚间进行实验时,应报请实验实训中心主任批准,并在学院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巡查,由值班中层干部安排值班人员课后对全院实训室逐间巡视,要切实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责成实验室管理人员立即处理,并将情况填写到值班记录。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以上制度造成设施设备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按教学事故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以上制度造成设施设备损失或失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者,按学院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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