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轻职院学〔2014〕41号关于给予彭义文等七名学生违纪处分的决定

作者: 时间:2014-11-10 点击数:

教务处、学生处、各系部:

    2014年10月9日晚11时左右,信息工程系2013级建筑工程技术(6)班彭义文、孟雷、汤安振、吴豪、唐永才、建筑工程系2014级建筑工程技术(1)班杨安东、经济管理系2014级工商企业管理(2)班陆麟等七名学生,酗酒后在彭义文带领下到四号宿舍544寝室,找该寝室的封易为彭义文的朋友尚垚报仇,期间发生冲突,将封易及同寝室2014级工商企业管理(3)班学生尚威打伤、将2013级金融班学生刘堃的手机砸坏、544寝室门踢坏。

彭义文等人的行为,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但鉴于彭义文等人在事情发生后主动认识错误,同时积极配合学院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上述事实,特作如下决定:

1、根据《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彭义文留校察看处分。

根据《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孟雷、汤安振、吴豪、唐永才、杨安东、陆麟记过处分。

2、彭义文、孟雷、汤安振、吴豪、唐永才、杨安东、陆麟共同赔偿封易及2014级工商企业管理(3)班学生尚威被打伤的医疗费及路费550元、2013级金融班学生刘堃的手机被砸坏的维修费1200元、544寝室门被踢坏的维修费200元。

3、处分期间取消彭义文、孟雷、汤安振、吴豪、唐永才、杨安东、陆麟等七人所有评优评先及享受各级困难补助的资格。

 

 

 

 

201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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