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5-05-2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在勤工助学组织实施过程中,学生应遵守工作协议,履行岗位职责,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勤工助学资格直至行政处分。
 
  第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部门、学院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对于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有损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学院有责任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应与学生全面成才相结合。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院有权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对违反学院规定的,造成不良影响,视情节还要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到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服务单位、月报酬、服务时间、服务协议等),否则一旦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和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财务处、组织人事处、学生处、教务处、科研处、总务处、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学院设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勤工助学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统一管理,院学生会成立勤工助学部协助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工作。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部门未经学院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以勤工助学为借口的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  院勤工助学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调查全院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建立困难学生档案。
 
  (二)积极开发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部门提供中介服务。
 
  (三)筹措和科学使用学生勤工助学基金。
 
  (四)调解、仲裁学生和用工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据法律、法规维护学生的权益。
 
  (五)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构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配合学生所在系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但不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具体包括:教学辅助工作岗位、管理辅助工作岗位、科研辅助工作岗位、环境绿化美化及卫生保洁工作岗位、校内治安维护工作岗位等。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
 
  第十五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构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校外勤工助学酬金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由学院根据情况制定,但应体现资助政策,高于社会用工标准。学院保护学生的诚实劳动和服务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用工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克扣、拖欠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工部门或个人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勤工助学为名,在校园内、宿舍内营销商品,张贴商业广告等活动。
 
  第十八条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学院原则上不安排或停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不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或受学院纪律处分者;
 
  (二)上一学期学习成绩下降或有课程需补考者;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态度不端正,工作效率、质量不高者;
 
  (四)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相应工作者;
 
  (五)其他原因不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三章  勤工助学基金及管理
 
  第十九条  为保证校内勤工助学具有长期、稳定和可靠的经费来源,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特困学生得到有效资助,以顺利完成学业,学院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学生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经费用于:
 
  (一)支付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校内无创收的部门使用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基金经费支付;校内有创收和有专项经费的部门使用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一半由用工部门支付,剩余部门由基金经费支付。
 
  (二)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同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可适当提高月劳动报酬,但不能超过月劳动报酬的10%。
 
  (三)支付与学生勤工助学有关的必需添置的设备和改善劳动条件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基金专款专用。
 
  第四章  勤工助学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于每学期末进行。新生第一学期暂不安排各类勤工助学活动。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困难补助。
 
  第二十三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全院各类全日制在籍学生,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上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20名以内;学习努力,奋发向上,成绩合格;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等不文明现象;身体健康。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有特长者优先,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二十四条  院内部门需要学生勤工助学者,须填写《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连同岗位职责交勤工助学管理机构,由勤工助学管理机构核定其用工数量和报酬标准。
 
  第二十五条  经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审核后,以海报等形式向全院公布用工部门、岗位数量和报酬标准,招聘勤工助学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所在系审核同意后,持《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到勤工助学管理机构报名,用工部门对报名学生进行面试,确定录用人员,在接到录用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不超过三天)与用工部门联系,签署协议,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公布录用人员名单。录用人员要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用工部门应对录用的学生进行考勤、考核,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于每月5日前向勤工助学管理机构报送考勤。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管理机构于每月10日前向组织人事处报送勤工助学金发放表,由组织人事处造册,报学院财务处。
 
  第二十九条  校外单位和个人使用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校外单位和个人支付。勤工助学程序比照校内勤工助学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  校内各用工部门每学期结束前按10%评出在本部门勤工助学的优秀学生,报勤工助学管理机构负进行表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工部门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勤工助学管理机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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