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对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根据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关于贵州省公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同协议》和《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高等院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通过财政贴息贷款方式,帮助高等院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杂费和基本生活费,以完成学业的助学形式。
第二条 学院设置学生资助中心(简称资助中心),并有专人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为我院在校的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5、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和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的联系方式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6、符合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查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用于支付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按要求详细填写);
2、贷款学生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家庭所在地乡镇一级以上的政府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4、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各系对申请学生情况做出初步分析鉴定、签字,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等材料递交资助中心;
第八条 资助中心审核无误,进行审核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报省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
第四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九条 省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收到汇总表后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开发银行贵州分行。
第十条 开发银行贵州分行完成审批,资助中心据此与已批准的申贷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开发银行贵州分行及时按照合同发放贷款,并且将资金拨付到省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在贵州分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省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将资金拨付到我院资助中心开立的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资助中心将按照已签订的借款合同组织发放贷款,具体由代理行根据资助中心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名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凭证》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将资金拨付至借款学生在代理行开立的个人账户(或银行卡)。
第五章 贷款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就业等情况确定,本金偿还期最长不超过贷款人毕业后六年。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财政或有关单位的全额贴息,自毕业的下月1日(含1日)开始自付利息。当贷款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休学的贷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1日。我院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贷款学生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由学生自付利息。贷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
第十六条 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贷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院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贷款学生休学时,资助中心有权停止发放贷款。之后,学院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3、贷款学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时,资助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之后,学院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七条资助中心根据开发银行授权进行合同变更相关工作,并且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第七章 助学贷款的院内管理
第十八条 资助中心和各系要经常组织开展对贷款学生的专题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的教育。
第十九条 资助中心应建立贷款学生的个人业务档案(包括所有与贷款学生相关的资料、凭证等)、诚信档案及学院助学贷款管理台账,严格按照开发银行的要求进行日常信贷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指导和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相应处理。
第八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一条 资助中心和各系应教育贷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学生毕业离校前,应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并提交资助中心。上述手续办妥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在贷款学生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三条 允许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贷款学生应提前15天向资助中心提出申请。贷款学生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资助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其预留账户,代理行定期扣收,并按季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告知资助中心。
第九章 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学生。
第二十六条 按照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贵州分行、省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和资助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资助中心在每年1月末前与代理行核对贷款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有关信息,并对本院助学贷款年度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报省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和贵州分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省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院资助中心。
附件: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流程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