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轻职院学〔2015〕5号
关于报送2015年毕业生下基层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材料的通知
院属各系: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黔财教〔2009〕114号)、《省教育厅关于对< 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黔教助发〔2012〕222号)及《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报送2015年省属高校毕业生下基层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材料的通知》(黔教办函〔2015〕31号)文件精神,做好我院2015年毕业生下基层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下简称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申报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我院2009届及以后毕业生到省内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在基层单位连续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
2、我院2006——2008届毕业生在2006-2008年期间,加入以下基层服务项目且连续工作(服务)期在5年以上(含5年)的,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本息由国家实行代偿(无学费补偿)。到基层服务项目分别为: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③三支一扶计划;④大学生自愿服务西部计划;⑤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
二、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须一次性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
3、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纸质档2份)4、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考核表(每年度1份,至少3份)5、基层服务单位分年度考核表复印件,需加盖考核单位公章确认(每年度1份,至少3份)6、单位聘任合同书及招考录用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人事部门公章确认(1份)7、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纸质档电子档各1份))8、申请贷款代偿的,须另提供原来校期间学生本人与银行贷款的协议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9、毕业生本人建行卡复印件(如通过省级评审,接收学费补偿款用)三、材料报送时间请各系加强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报的宣传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和途径通知满足申报条件的毕业生,于2015年5月10日前将相关资料交到学生处(资助中心)资助科审核(相关表格见附件)。
办公地点:行政楼209办公室。
联系QQ群:22655533,联系人:任老师,联系电话:13984103665。
附件:
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