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特困学生减免学费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5-03-30 点击数: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影响学业或辍学,学院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交纳全部学费的学生减免学费。为进一步规范学费减免工作,结合我院学生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减免学费的原则
(一)学院鼓励经济困难学生通过获取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等贷款方式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可优先考虑减免;
(三)学费减免应与国家和省政府等校外学费资助结合起来综合考虑。
二、学费减免的对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我院在籍全日制学生。
三、申请减免学费的条件
(一)我院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减免部分或全部学费:
1、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2、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人员子女;
3、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4、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5、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
6、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二)申请减免学费的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没有因各种原因受过纪律处分;
3、生活简朴,无抽烟、酗酒、使用奢侈消费品等铺张浪费行为;
4、能正视生活困难,自强不息,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良好且该年度考试无不及格现象;
5、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和社会公益劳动;
6、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四、学费减免标准
(一)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可以减免上一学年全额学费;
(二)其他符合减免学费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酌情减免上一学年学费的50%以上。
(三)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根据实际困难情况酌情减免上一学年学费。
五、减免学费的比例
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减免学费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份评议上一学年减免学费学生名额。
六、办理减免学费的程序和办法
(一)学生本人于新学年开学第一周提出申请,填写“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并附有家庭所在地的乡(镇)级或家长所在单位和街道(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证明;特殊灾害中受灾的学生,应将家庭受灾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专门机构的证明提出申请。
(二)班级民主评议后,提出推荐建议,各系在班级初选基础上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和平时表现提出减免初选建议名单,初审后由各系公布名单,接受监督。
(三)学生资助中心会同学生处根据系初审意见并进行核实性调查,评定减免额度,公示后,编定名册并附有关材料,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报财务处备案。
(四)财务处根据学院批准的名单向减免学费学生开具缴费收据。
七、制约措施
减免学费的审批工作要求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如发现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减免学费的学生,一经查实,除限期全额缴回减免的学费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同时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
八、配套措施
减免学费要结合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工作进行统筹考虑、合理安排,通过不同的资助形式相互补充,从而达到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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