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财教[2007]10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院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
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被认定为特殊困难的,优先予以考虑。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1、城市: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00元(含200元)。
2、农村及县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50元(含150元)。
具体划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符合认定标准并能出具相关证明(民政部门或医疗部门的证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特殊困难学生:
1、孤残(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学生;
2、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
3、由社会公益事业捐资读中学升入我院的学生;
4、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的学生。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
符合认定标准并能出具相关证明(民政部门、乡镇、办事处或医疗部门的证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困难学生:
1、家庭较为困难,生活来源微薄的学生;
2、家住贫困地区或父母都失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
3、父母年迈或因病不能自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能力供养学生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大部分费用;
符合认定标准并能出具相关证明(民政部门、乡镇、办事处或医疗部门的证明),属于下列情况的,视为一般困难学生:
家庭受灾,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部分费用的学生,家庭成员患病或父母经济收入变化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学生。
四、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五、评选程序和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学金的评审每年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1、学院将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在学院宣传栏进行公示,将名额分解到各系。
2、符合条件的学生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并递交《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3、班主任组织评审,提出推荐名单,并在班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系。
4、各系根据各班级提出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后在系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学生资助办公室。
5、学生资助办公室会同教务处、学生处对各系所报名单进行审定,对审定后的名单,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6、学生资助办公室将审批后的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
六、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每年学院在财政划拔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分两次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学院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管理,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与审计,在主管院领导主持下,分工负责,相互制约。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使已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也应立即取消。
(1)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2)未能按学院要求及时注册者;
(3)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4)一学期内考试有不及格科目,考试有作弊行为的,上课期间有旷课现象的;
(5)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的。
七、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