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时间:2011-04-28 点击数:

为切实做好我院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财教[2007]10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1、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1档特困生2500元,2档困难学生2000元,3档一般困难生1500元。
2、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1、城市: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00元(含200元)。
2、农村及县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50元(含150元)。
具体划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符合认定标准并能出具相关证明(民政部门或医疗部门的证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特殊困难学生:
1、孤残(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学生;
2、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
3、由社会公益事业捐资读中学升入我院的学生;
4、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的学生;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
符合认定标准并能出具相关证明(民政部门、乡镇、办事处或医疗部门的证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困难学生:
1、家庭较为困难,生活来源微薄的学生;
2、家住贫困地区或父母都失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
3、父母年迈或因病不能自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能力供养学生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大部分费用;
符合认定标准并能出具相关证明(民政部门、乡镇、办事处或医疗部门的证明),属于下列情况的,视为一般困难学生:
家庭受灾,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部分费用的学生;家庭成员患病或父母经济收入变化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学生;
三、评选程序和办法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每年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1、学院将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在学院宣传栏进行公示,将名额分解到各系。
2、符合条件的学生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并递交《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班主任组织评审,提出推荐名单,并在班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系。
4、各系根据各班级提出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后在系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学生资助办公室。
5、学生资助办公室会同教务处、学生处对各系所报名单进行审定,对审定后的名单,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6、学生资助办公室将审批后的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
四、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助学金按月打入学院为学生办理的银行卡。
2、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学院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管理,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与审计,在主管院领导主持下,分工负责,相互制约。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贫困家庭学生困难补助,即使已取得困难补助,也应立即取消。
(1)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2)未能按学院要求及时注册者;
(3)获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4)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全院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5)考试有作弊行为者;
(6)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者;
五、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六、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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