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和服务,减轻家庭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 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工作任务分解方案》(黔委厅字〔2008〕26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省级财政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农村信用联合社发放的由政府贴息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对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三年服务期满后一次性代偿的办法。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每个高校毕业生代偿资助总额以该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获得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为限(罚息不计)。
第四条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五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贵州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我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七条 本办法确定的贵州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贵州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管理全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各市(州、地)、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贵州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管理全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各市(州、地)、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贵州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管理全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各市(州、地)、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本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十条 我省高校毕业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毕业时,提供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高等学校三方签署到我省基层单位服务3年的就业或服务协议,经就业或服务单位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条 我省高校毕业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毕业时,提供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高等学校三方签署到我省基层单位服务3年的就业或服务协议,经就业或服务单位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条 我省高校毕业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毕业时,提供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高等学校三方签署到我省基层单位服务3年的就业或服务协议,经就业或服务单位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一条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编委办关于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06〕26号)、中央组织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8〕37号)及西部志愿者服务计划精神,参加了中央和我省基层就业(服务)有关工程计划选聘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原文件规定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服务年限按照原文件中所确定的服务年限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于《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事厅 贵州省编委办关于印发< 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黔教师发〔2006〕158号)、《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事厅 贵州省编委办关于印发< 贵州省200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教师发〔2007〕51号)、《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事厅 贵州省编委办关于印发< 贵州省2008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教师发〔2008〕123号)中规定的"对到省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村工作满5年,到非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村工作满7年的高校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财政代为偿还。"此部分特岗教师,按照原文件规定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服务年限按照原文件中所确定的服务年限执行。
第四章 工作程序及管理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毕业生本人、就业(服务)单位与高等学校三方签署的3年以上就业或服务协议(一式三份),并领取《贵州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考核表》。其中,已参加我省基层就业(服务)有关项目的高校毕业生须向学校提供毕业生本人、服务乡(镇)、县(市、区、特区)"引导办"三方签署的服务协议(复印件一式三份),并领取《贵州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考核表》。学校编制《贵州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学生备案表》,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查后,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报省财政厅备案。高校毕业学生将《贵州省学费和国家助贷款代偿资助考核表》交就业或服务单位人事部门,以备考核。
(二)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签订还款计划书时,学生按照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还款计划书按期按时还款。
(三)高校毕业生按协议约定到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期满后,回原毕业高校,提交经就业或服务单位出具的《贵州省学费和国家助贷款代偿资助考核表》,其中已参加我省基层就业(服务)有关工程计划项目的高校毕业生须提交由服务乡(镇)和县级"引导办"审核出具的《贵州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考核表》。高等学校对其代偿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填写《贵州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高等学校对其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对贷款学生要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联系,对申请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代偿本金及利息进行确认,并汇总填报《贵州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汇总表》,高等学校将《贵州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及《贵州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汇总表》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批。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接受申请资料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31日。
第十四条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服务)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主动了解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工作或服务情况,向银行正常还款的情况,高校要专门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作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经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定后,教育部门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每年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所需资金编入省级教育部门预算。省级财政根据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足额安排代偿资金,并于每年7月31日前将代偿资金拨付给有关高校,由高校于每年8月31日前将代为偿还资金奖励返回给高校原贷款毕业生。
第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代偿资助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各市(州、地)要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本地区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贵州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考核表
2.贵州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学生备案表
3.贵州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
4.贵州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