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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总务处 | 发布日期:2022-11-07 | 作者:杨应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学院稳定有序和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降低传染病对学院建设发展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规定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以及新发传染病等分类管理。按照传染病的发病状况具体分为散发、流行、暴发和大流行四个等级。

第三条 校内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的方针,主要包括传染病的宣传教育与预防、传染病的信息报送、传染病的控制与救治、传染病防控工作的保障和监督等。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院所有部门,以及在校园内办公的单位和居住的居民。

第五条 学院院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院传染病防治工作;分管公共卫生健康的院领导负责主持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其他院领导一岗双责,负责分管联系领域传染病防治工作。全院所有部门负责人、各系部(国际学院、中职教学部)党政一把手负责本单位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 学院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防治传染病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第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校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接受传染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校内有关部门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传染病防控工作要坚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原则,确保认识到位、职责到位、经费到位、检查到位、奖惩到位。

第九条 成立学院传染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简称: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传染病防控工作。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公共卫生健康工作的院领导、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院领导、分管工会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

成员单位包括:学院办公室、党委宣传部(统战部合署)、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师工作处)、教务处、总务处、保卫处、财务处、工会、马克思主义教学部、国际学院、中职部、各系等部门负责人。

第十条 传染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学院传染病防控总体工作计划,将传染病防控纳入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核传染病防控经费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基金的预算和拨付情况。

(三)应对突发疫情,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学院各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四)负责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五)负责依法处理在传染病防控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务处,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在防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院传染病日常管理、防治工作。负责拟定学院传染病防控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总结。

(二)建立健全学院的传染病防控制度,并督促检查相关单位的落实情况。

(三)疫情爆发时,全面统筹协调全校师生传染病防控相关工作。

(四)协助领导小组做好表彰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章传染病的宣传教育、预防和处置

第十二条 传染病的宣传教育和预防的主要任务是提高全院师生对传染病防治知识的认知度,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增强人民群众防病能力,控制传染病在我院的发生与流行。

第十三条 学院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宣传栏、校园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对学生、教职员工进行传染病预防知识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切实增强卫生防病意识和社会公共卫生的责任感。

第十四条党委宣传部(统战部合署)负责校园舆情监控,应对处理和对外统一发布有关信息,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事宜。

第十五条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各相关部门必须按照校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及其他防控单位的要求及时处置。总务处要按照属地疾控部门要求及时协调医疗资源开展筛查、复查、治疗、学生隔离等工作并建立台账,做好学生寝室、教室等校园环境的消毒杀菌。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要负责牵头统筹做好学生的筛查确诊、学生的隔离安排、系部学生晨(午、晚)检的督促检查等工作并建立台账;工会要负责牵头统筹做好院内教职工的筛查确诊并建立台账;教务处要负责做好确诊传染病学生的休学、复学手续办理,负责做好任课教师的调停课或者安排线上教学,协助做好待确诊学生请假期间相关的课程和考试工作;各系要负责做好本系师生、外聘教师的筛查、预防性治疗、学生晨(午、晚)检、因病缺勤追踪的管理工作并建立台账。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各单位要服从学院统一协调,配合疾控中心进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以及疫情发生时的应急接种。

第十七条发生传染病疫情,出现涉及面广、负面情绪蔓延、防控难度加大等情况,学院立即启动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成立工作专班处置,及时报告上级部门或提请属地政府职能部门介入处置。

第十八条 总务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院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负责为学院师生提供安全的饮食和校园环境。

第十九条 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四章传染病的信息报送

第二十条传染病信息报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发现传染病源,为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第二十一条 总务处为学院责任疫情报告单位,负责日常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传染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信息上报、医疗救治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学院各部门要密切配合。

在传染病处于散发时,疫情报送工作由总务处安排专人负责;在学生传染病流行、爆发时,总务处要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协调疾控部门提供技术指导。

第五章传染病防控工作的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学用房、宿舍、餐厅要通风良好;食堂建筑、设备及环境要求应符合学院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厕所应有冲洗和洗手设施;要为学生提供符合标准的饮用水。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按有关规定,确保公共卫生的运行经费,保证疫情发生时有足够的预防药品和消毒、防护用品以及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财务处要为学院传染病预防和教育工作做好年度预算编制,设立学院传染病防治工作专项经费;总务处负责疫情控制的物资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条常态化管理。当传染病出现散发病例时,初筛费用由学院承担,预防性治疗、复查等其他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新生体检结果管理。新生体检结果异常人员,应接受预防性治疗,预防性治疗、复查等其他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应急处置。当出现传染病聚集性疫情时,由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启动应急管理机制,研究决定疫情控制保障经费支付事宜。成立工作专班,在疾控部门的指导下迅速展开防控工作。筛查结果异常的人员,应避免与他人接触,及时开展预防性治疗,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查。

第六章落实督导、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领导要熟悉学院卫生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经常了解学院师生对学院卫生工作管理方面的意见,经常查看学生教室、食堂、宿舍等人员集中场所的卫生状况,经常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将其工作业绩纳入考核与奖惩中。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传染病防治法》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爆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应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到位、责任不到位的情况要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因工作不力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院接受并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对我校卫生防病工作的监督检查。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试行)》(黔轻职院学〔2019〕75号)废止。

  一审:陶正菊   二审:宋移刚   三审:杨学杰
  一校:谢婷   二校:陈雪   三校:张祖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