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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宿舍临时休息床位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总务处 | 发布日期:2025-01-13 | 作者:陶正菊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院教职工宿舍临时休息床位(以下简称教师公寓)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学院房屋资源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学院教师公寓属工作周转房,非福利房,是为了解决学院教职工在岗期间住宿困难的问题,仅供临时使用。

为保证教师公寓的流动性,教师公寓只租不售,教师公寓配备床、沙发、书桌、茶几、衣柜、热水器等固定资产。

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总务处、工会组成,受学院委托,负责制定教师公寓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设在总务处,负责教师公寓日常管理工作,受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监督。

学院教师公寓采取“产权公有、学院管理、职工租用”方式进行管理,根据《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宿舍临时休息床位分配方案》(黔轻职院办发〔2023〕49号)进行床位分配。学院作为出租方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共同按国家规定履行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章申请人条件

全院教职工,包括在职在岗人员(含同工同酬人员、学院聘用驾驶员),各类临聘人员。

第三章申请与分配

学院教师公寓分为2人间、4人间和6人间。宿舍2人间房申请对象为正高职称、博士;4人间房申请对象为安保干部、教职工(含同工同酬人员、学院聘用驾驶员)、驾驶员;在学生公寓床位充足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4人间选完后顺延选学生宿舍6人间;临聘人员在学生宿舍按每间入住6人安排。实际带班专职辅导员按照“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管理要求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统一安排入住辅导员宿舍。

申请人可登录总务处网站,下载《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宿舍临时休息床位申请表》,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持《申请表》进行资格审核盖章,审核合格后,申请人可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章收费标准

教师公寓适当收取租金,入住2人间按80元/人∙月收取租金,入住4人间按30元/人∙月收取租金,入住6人间按20元/人∙月收取租金。

教师公寓的租金由学院财务处统一收取。

十一条教师公寓使用期间须自行缴纳水、电等费用,电费可在轻院云上校园——应用系统——一卡通中预存使用,每个房间水费待水表接入一卡通后进行收取。

第五章教师公寓管理

第十承租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严禁将教师公寓用于营业经商;严禁在教师公寓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利益的活动。

第十教师公寓处于校园之内,承租人要自觉遵守校园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在发生突发事件、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重大应急事件时必须服从学院应急管理,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改建、扩建、加层、搭建和改变房屋结构以及拆除和移动房屋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五条承租人应自觉爱护教师公寓公共设备、设施,因承租人原因造成设备、设施等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第十六条教师公寓只限承租人本人居住。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学院安排的房号入住,不得私自调换。不得将租住的教师公寓转让转借,不允许将教师公寓以代管、代看等名义出租或变相

出租、变卖或中途转让给他人居住。严禁多人组合申请后供一人、两人或一家人使用。

第十七条严禁在房屋内及周边饲养鸡、鸭、鹅、兔、猪、狗等家禽家畜。承租人应发扬社会公德和个人美德,注意公共卫生,注重邻里团结和睦,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共同搞好居住区文明建设。

第十八条承租人必须注意用电、用水安全。不得私自移动供电、供水设施设备,严禁在表前接电、接水,自觉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等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为保障教职员工生命安全,公寓内禁止存放煤气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且严禁将实验动物和试剂带回公寓。

第二十条违反以上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规定,承租人除应承担相应责任外,学院有权收回教师公寓,承租人投入的任何费用均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因调离、辞职或被除名、解聘、辞退等原因与学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以及退休人员,学院收回教师公寓,承租人投入的任何费用均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死亡的,教师公寓自动收回。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教师公寓:一是承租人存在私自转租、转借教师公寓、擅自调换所承租教师公寓或者利用教师公寓从事经营活动等违反本办法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二是改变所承租教师公寓用途的;三是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教师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四是在教师公寓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是承租人有拖欠租金行为的;六是多人组合申请后供一人、两人或一家人使用的。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在三个月内退出教师公寓,并配合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清点公寓内国有资产,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搬迁期内租金按照本办法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拒不缴纳者从绩效工资或学院所发福利绩效待遇中扣除。搬迁期满不腾退教师公寓的,按违规处理。

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有权按规定对承租人违章用电、用水、用气行为进行处罚。凡违章用电、用水、用气造成事故者,其后果由本人承担。因上述原因造成火灾、房屋倒塌、人身伤害等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和学院的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违规使用教师公寓导致恶劣后果、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由此给国家或他人带来经济损失,承租人应负责赔偿,涉嫌违法犯罪的,提交司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因退休、工作调动、离职,不按时退还租住床位的,不办理退房手续的,不予办理工作调动、离职、退休手续。

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若与国家、贵州省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则以国家和贵州省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准。本办法若与《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宿舍临时休息床位分配方案》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一审:杨应昌   二审:宋移刚   三审:杨学杰
  一校:谢婷   二校:先青   三校:张祖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