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作者:张青武 时间:2022-03-04 点击数:

第一条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 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院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所学科目成绩平均分应达80分(含80分)以上,无补考科目;

(五)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特殊困难的,同等条件下优先);

(六)具备以上条件,以综合成绩为主要评选依据。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上学年考试课程中有不及格科目的;

(二)上学年有违法行为的或受学院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无故不按时注册的;

(五)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申请与评审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及其他资助金中的一项,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所在班级班主任(辅导员)签署推荐意见,所在系组织初评,初评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资助中心审核汇总,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学院分管领导审定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省教育厅向我院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评选推荐的各项工作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评选推荐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真正代表广大优秀高校学生的优良素质和精神风貌。

第八条有第五条情形的,收回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退款项纳入下一年度的资助经费。

第九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黔轻职院〔2007〕9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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