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作者:张青武 时间:2022-03-04 点击数:

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 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每年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一档特困生3800元,二档困难学生3300元,三档一般困难生2800元。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执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选国家助学金:

(一)上学年有违法行为的或受学院处分尚未解除的;

(二)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无故不按时注册的;

(四)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所在班级班主任(辅导员)签署推荐意见,所在系组织初评,初评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资助中心审核汇总,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学院分管领导审定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名额由省教育厅向我院下达。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评选推荐的各项工作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第八条有第五条情形的,收回国家助学金,所退款项纳入下一年度的资助经费。

第九条对国家助学金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黔轻职院〔2007〕9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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