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作者:张青武 时间:2022-03-04 点击数:

第一条为保障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结合我院学生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费减免应与国家和贵州省资助政策结合起来综合考虑,要结合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工作进行统筹考虑、合理安排,通过不同的资助形式相互补充,从而达到帮助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目的。

第三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应通过生源地助学贷款方式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学费减免作为生源地助学贷款方式不能覆盖时的补充。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孤儿学生、残疾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偏远地区少数民族学生,在其他资助不能覆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四条减免学费的对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我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五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后,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减免部分或全部学费:

1.有依据证明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2.城乡低保家庭子女或持《特困职工证》人员子女;

3.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4.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5.其他按照国家及贵州省资助政策应减免学费的学生;

6.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申请减免学费的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没有受纪律处分或处分已解除;

3.生活简朴,没有奢侈消费品等铺张浪费行为和高消费行为;

4.能正视生活困难,自强不息,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良好,申请年度无不及格科目;

5.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和社会公益劳动;

6.已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七条学费减免标准

1.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可以申请减免上一学年部分或全部学费;

2.其他符合减免学费条件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酌情减免上一学年部分或全部学费;

3.退役后考入学生、退役复学学生等,按照国家及贵州省资助政策执行减免。

第八条减免学费原则为应助尽助。

第九条减免学费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开学报到1周内受理学生申请并评议上一学年减免学费学生名额及减免额度。

第十条减免学费的程序:

1.新学年开学第一周,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本人提交“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并附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

2.新学年开学第二周,班主任核实调查,班级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建议名单;

3.新学年开学第三周,系部核实调查,复核推荐。各系部(院)在班级建议名单的基础上,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和平时表现提出减免建议名单并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监督。

4.新学年开学第四周,学生资助中心会同学生处根据系部(院)意见进行核实调查,评定减免额度,公示5个工作日后,编定名册并附有关材料,报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批。

5.财务处根据院领导签字审批后的名册,对学生减免学费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减免学费的审批工作要求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如发现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减免学费的学生,一经查实,除限期全额补交减免的学费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各系部(院)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工作,鼓励他们努力学习,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特困学生减免学费实施办法》(黔轻职院〔2008〕7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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