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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6-10-10作者:党政办公室 来源:党政办公室 浏览次数:

根据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特制定《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学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自觉性和自主性,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分和绩点衡量学生学习量和质,以学生应当取得的最低总学分作为毕业标准,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余地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各专业要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中各门课程(包括项目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的学时量,确定每门课程的学分,设置必修和选修课,并确定准予毕业的最低总学分。

第二章  学制与学期

    第四条  全日制普通专科标准学制为3年,学生在校期间实行弹性学制,修业年限最少不得低于2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含休学),不含服兵役的时间。

第五条  每学年为2学期,每学期一般为20周,原则上理论与实践教学安排18周,1个考试周、1个机动周。

第三章 课程设置

第六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为必修课、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创新创业能力,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

(二)选修课是指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或满足学生综合素质培养需要而设置的课程。

第七条根据学分制的要求,各系部要开设更多的选修课(包括限选课和任选课),教务处和团委要组织更多的公共选修课和素质选修课,素质选修课包括讲座、文体活动及志愿者活动。

第八条为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和劳作能力,将创新创业教育、劳作教育以必修课形式列入人才培养方案,安排一定学分。

第四章 学分计算方法

第九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学分要求是实施学分制教学、衡量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学分与学时规定如下:

(一)各专业根据其教学计划确定三年总计学分数应为130~160学分之间,各专业总学分=必修课学分+选修课学分。

(二)理论课和理实一体化课程一般以16学时为1学分,课内实验实训及上机等随理论课计算学分。

(三)专题实训、课程设计、社会实践、生产实习每周按1学分计算;顶岗实习和毕业教育总计为36个学分。

(四)入学教育、军训每周按1学分计算;劳作教育每学期按0.5学分计算,总计为1个学分;创新创业教育每学期按1个学分计算,总计为4个学分。

(五)各专业应确定出本专业学生的毕业最低总学分,其中公共选修课学分统一要求不少于8学分,素质选修课学分统一要求不少于4学分。

(六)素质选修课学分标准:根据院学生处、院团委制定的《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素质选修课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课程修读

第十条  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及自己的兴趣、志向和条件,按照本专业的教学计划进行选课,其中专业选修课按教学计划执行,公共选修课在学校开设的有关课程中进行选课。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学分原则上一般不得超过30学分,最少不得低于13学分。对部分学有余力且成绩优秀的学生(入学以来所修读课程的总平均绩点不低于3.0),在选修下一学期的课程时,可在专业导师的指导下多选,但不得多于35学分。

第十一条每学期结束前各系部应当向学生公布下学期开课目录。学生应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进行选课,各专业应安排有经验的教师予以指导,首先保证必修课,其次是选修课,并力求避免上课冲突。具体选课细则见《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生选课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课程如有先修后续的关系,学生必须在选修了先修课程后,才可修读其后续课程;如果学生修读完先修课程后,未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允许学生选修其后续课程,但必须重修先修课程。

 第十三条 公共选修课由学生根据实际情况与本人兴趣爱好自主选课,按选课后组成的教学班组织教学;若选课人数低于40人,原则上停开;或按多数原则,改选人数较多的课程。低年级以选修公共任选课为主,高年级以选修专业任选课为主。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不得再选。

第十四条  选课名单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否则该门课成绩、学分计为零。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选课确认或无故拖欠学费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修读和考核,擅自参加课程修读考核,该课程修读学分无效。

第六章  课程免修

第十六条  为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其刻苦钻研能力和积极进取的精神,允许学生提前修读课程,参加免修考试,取得学分。

(一)学生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通过社会自学考试、自学、远程教育考试等各种途径的学习,认为已经掌握者,可申请免修,直接参加考试。

(二)对校际间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签订有成绩和学分互认协议的,学生可根据协议,并以学院教务处出具的正式成绩通知单为凭证,可免修、免试该门课程,取得学分。

(三)学生提前在校外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社会认可的等级证书,可申请免修,免试该门课程,经学校审核,可取得相应学分。

(四)思想政治教育课、体育课、实践比例在三分之一及以上的理论课及实习、实训、设计等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五)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宜上体育课和军训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过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可免修体育课,但所缺学分需要其它课程予以弥补。

第十七条  学生应在免修课程开设前一学期提出申请,最迟于次学期开学第一周提交《免修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经课程所在系部批准,于第二周参加免修课程考试。学生每学期免修课程不超过两门。

(一)免修考试由课程所在系部组织,考试实施方案须报教务处备案。免修考试每学期安排一次。免修未被批准前仍要参加听课,在规定的免修考试时间,因故或无故缺考,不再另行安排。

(二)对于实践课时比例少于三分之一的课程,实践部分必须在教师组织下正常修读,合格后该课程方可参加免修考核。

 第十八条  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及以上,予以免修,其成绩按免修考试成绩登载;免修考试成绩未达到80分的不予以成绩登载,继续跟班修读。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十九条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在及格以上者,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凡无故未办理注册及选课等手续擅自听课者,一律不得参加考核,否则成绩、学分以零计。考核可根据教学改革的需要采用各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若补考及格,则获得相应学分;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本门课程,以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专业选修课不及格可重修,也可改选其它专业选修课,但必须取得规定的专业选修课的学分。

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可重修,也可另选其它公共选修课程。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放弃。

第二十二条对于选修课程,学生一经选定,必须参加修读和考核,不参加修读或考核者,登记为“缺课”或“旷考”,不给学分。凡未经选课注册擅自听课者,一律不予考核。

第二十三条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应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

第二十四条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  学分绩点

第二十五条为便于综合评价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学分绩点制。学分绩点可作为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干部"和奖学金等的主要依据。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换算见表1:

表1 考核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

 

课程成绩

100~90

89~80

79~70

69~60

60分以下

课程绩点

5.0~4.0

3.9~3.0

2.9~2.0

1.9~1.0

0

备注: 60-100分,成绩每增加1分,绩点递增0.1。

  第二十六条五级分制与百分制成绩按表2换算关系换算:

表2 五级制与百分制换算关系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

95分

85分

75分

65分

55分

第二十七条 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某一课程的学分绩点数计算:修读课程所得学分数乘以所得绩点数;

  (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学生同期内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总和,除以同期内修读的学分总和。学生修读的某课程考核不及格,则该课程修读学分为零,但在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其分母“课程学分数”求和时不及格课程学分应按该课程规定学分数计算在内。

   第二十八条 补考和重修考试及格者取得相应学分,补考课程绩点为零,重修课程绩点同正常课程。补考和重修成绩在考试性质栏内须注明“补考”或“重修”(因缓考参加补考的除外)。

第九章  学分奖励与兑换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外的学分统称为专项奖励学分。为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挖掘学生潜能,拓展学生综合素质,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社团、学习提升、竞赛、科学研究、创新发明、创业等实践活动,特设立专项奖励学分制度。学分奖励具体标准详见《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专项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专项学分可用于兑换积欠课程学分。可兑换学分不超过15学分,创业学分除外。专项学分与积欠学分按1:1进行兑换,专项学分的兑换时间统一为学生毕业(或结业)学期的前十周,即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前进行,逾期不予办理。兑换范围如下:

    (一)公共选修课学分;

(二)素质选修课;

(三)专业必修课学分

    (四)专业选修课学分;

    (五)部分公共基础必修课学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课程不允许兑换:

    (一)实践环节类课程(包括含实践环节的课程)不允许兑换;

    (二)有作弊记录、旷课(旷课课时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记录的课程不允许兑换。

第三十一条  兑换办法细则详见《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专项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专项学分将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并显示具体的项目和学分,以此鼓励学生在校期间拓展自我,全面发展。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若在3年内未修满学分的学生,可以重修(需按所修学分缴纳重修费),但重修必须在2年内完成。重修修满毕业规定总学分者,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达到规定学分的90%以上者(含90%),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各系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有关配套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请参照学校相关的管理办法及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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