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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6-10-09作者:党政办公室 来源:党政办公室 浏览次数:

《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分为教学成果奖励暂行办法(A)和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B)两部分。

 

A.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的各项竞赛奖励管理,提高教师(或教师指导学生参赛)和学生参加各类竞赛的积极性,促进学院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扩大学院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竞赛奖励的评定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统筹。团委负责文娱类竞赛的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工作;教务处负责技能竞赛类、体育竞赛类的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工作。

二、奖励范围为我院参加竞赛或指导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技能竞赛、文娱活动竞赛及体育竞赛等获得上级部门嘉奖的教师;参加技能竞赛、文娱活动竞赛及体育竞赛的学生团队或个人。

三、奖励类别分为技能竞赛奖、文娱活动竞赛奖、体育竞赛奖三类。

技能竞赛奖:对教师参赛或教师指导学生在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名次者所给予的奖励;对于技能竞赛获奖学生的奖励。

文娱活动竞赛奖:对教师参加活动或指导学生在各类文娱活动竞赛中获得名次者而设立的奖励;对在文娱活动竞赛中获奖学生设立的奖励。

体育竞赛奖:对教师参加竞赛或指导学生在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者所给予的奖励;对在体育竞赛中获奖学生设立的奖励。

四、奖励等级

(一)技能竞赛奖

1.奖励对象为经批准立项且在省级及以上级别技能竞赛获奖的教师、指导教师以及学生。

2.学院和系(部)对获奖教师(含指导学生获奖)在岗位聘任、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3.学院对获奖教师、指导教师以及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其标准如下:

 

获奖等级

教师参赛奖励标准(万元/项)

教师指导学生参赛奖励标准(万元/项)

奖励学生标准(万元/项)

国家一等奖

(A类)

3

2

2

国家二等奖

(A类)

2

1.5

1.5

国家三等奖

(A类)

1

0.8

0.8

省级一等奖

(A类)

0.8

0.6

0.6

省级二等奖

(A类)

0.6

0.4

0.4

省级三等奖

(A类)

0.4

0.2

0.2

国家一等奖

1.5

1

1

国家二等奖

1

0.8

0.8

国家三等奖

0.6

0.5

0.5

省级一等奖

0.4

0.3

0.3

省级二等奖

0.3

0.2

0.2

省级三等奖

0.2

0.1

0.1

4.获奖等级中的“A类”特指由教育部每年主办的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及省级选拔赛。

5.同一竞赛项目参加各级比赛的按最高获奖给予奖励,不重复计算。若比赛设置特等奖则在相应类别一等奖的标准上增加50%。

6.若为个人参赛,则按照单项奖金的80%进行奖励(指导教师也相同)。

(二)文娱活动竞赛类

1.由国家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主办的各类文娱活动竞赛,包括:艺术展演、校园文化艺术节、大学生歌咏比赛、大学生舞蹈大赛、声乐类、器乐类、诗歌朗诵、创新创业等比赛。项目参赛需经过院团委和学院领导的批准方可参加。

2.学院和系(部)对获奖教师、指导学生获奖教师、获奖学生(或团队)进行表彰和奖励,其标准如下:

 

获奖等级

奖励参赛教师(万元/项)

奖励指导教师标准(万元/项)

奖励学生标准(万元/项)

国家一等奖

1

0.8

1

国家二等奖

0.8

0.6

0.8

国家三等奖

0.6

0.4

0.6

省级一等奖

0.5

0.3

0.5

省级二等奖

0.3

0.2

0.3

省级三等奖

0.15

0.1

0.15

3.非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主办的各种文娱活动竞赛中获奖,其奖励等级对应以上标准下调一个等次。

4.集体项目人数>10人,则按照单项奖金的2倍进行奖励,团体总分名次不再奖励(除非比赛只设团体总分奖)。若为个人参赛,则按照单项奖金的80%进行奖励(指导教师也相同)。

5.同一竞赛项目参加各级竞赛的按最高奖项给予奖励,不重复计算。若比赛设置特等奖则在相应类别一等奖的标准上增加50%。

(三)体育竞赛奖

1.体育竞赛是指由国家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学生体育联合会、省教育厅、省体育局主办的各级各类比赛。其中,国家级或省级是指:①全运会或省运会;②两个(含两个)以上国家部委或联合举办的体育竞赛。

2.项目参赛需经过教务处和学院领导批准方可参加。

3.学院和系(部)对获奖教师、指导学生获奖教师在岗位聘任、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考虑。

4.学院对获奖教师、指导学生获奖教师、获奖学生(或团队)进行表彰和奖励,体育比赛奖励标准如下:

 

获奖等级

奖励参赛教师标准(万元/项)

奖励指导教师标准(万元/项)

奖励学生标准(万元/项)

国家级第1名

1

0.8

1

国家级第2名

0.8

0.6

0.8

国家级第3名

0.7

0.5

0.7

国家级第4名

0.6

0.4

0.6

国家级第5-8名

0.5

0.3

0.5

省级第1名

0.7

0.5

0.7

省级第2名

0.6

0.4

0.6

省级第3名

0.5

0.3

0.5

省级第4名

0.4

0.2

0.4

省级第5-8名

0.2

0.1

0.2

5.若在一个部委或一个厅局单独主办的体育竞赛中获奖,则按照对应奖励标准下调一个等次。

6.单一竞赛项目,只按最高奖项给予奖励,不重复计算。同一大类竞赛中的各项目均获奖的可以累加计算奖金。足球项目按单项奖金3倍奖励,其他集体项目若人数>10人,则按单项奖金的2倍进行奖励,团体总分名次不再奖励(除非比赛只设团体总分奖);若为个人参赛,则按照单项奖金的80%进行奖励(指导教师也相同)。

7.若比赛设置特等奖则在相应类别一等奖的标准上增加50%。

五、奖励申请:每学期申请一次,由各系(部)汇总报教务处或团委。申请奖励的项目需在比赛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荣誉证书(奖杯)的扫描图片或照片交教务处或团委存档,同时提交荣誉证书(奖杯)原件进行复核。

六、奖励等级认定:教务处和团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提出等级建议,由教务处统一提交院长办公会,对奖励等级进行最终认定。

七、奖金的发放:奖励等级认定后,由教务处根据奖励标准统一编制发放表,学院领导签字批准后统一发放。

八、教学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B.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充分体现科学研究在全面提升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作用,充分调动和激励广大教学科研人员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科学研究的水平,推动科学研究向高层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科研奖励条例的精神,结合我院现阶段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凡我院在编在岗教职工(含与学院正式签约的柔性引进人才、外聘专家)以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的以下科研成果,均在本办法奖励范围之列:

(一)申报、立项、结项的科研项目;

    (二)正式出版的著作、教材类成果;

(三)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类成果;

(四)专利类成果;

(五)其他类成果;

    第二条以上所列奖励范围的成果,已经获得学院专项经费资助的,原则上不再奖励。若获得地市政府级以上各项奖励,参见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申报、立项、结项的科研项目奖励标准如下:

                         科研项目奖励标准(单位:元)

 

序号

 

奖励类别

奖励标准(元\项)

  申报

 立项

结项

1

 

纵向

国家级项目

400

800

2000

2

省部级项目

300

600

900

3

地厅级项目

200

400

600

4

院级项目

 (含教师指导项目)

100

200

300

5

横向

按到帐金额分档累加奖励(其中:5万以内,按1:0.3,5-10万,按1:0.2,10万以上,按1:0.1)

    (一)项目申报奖只适用于通过学院初审上报或在科研处登记存档而未获准立项的项目。

(二)奖励对象仅限于科研项目主持人。

(三)立项的科研项目以结题证明材料为依据一次性奖励。

(四)凡以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为参与单位的项目按以上横向项目奖励标准奖励参与人员(有我院多名参与人员的,由排名最靠前的参与人员进行整体申报,并提供签字分配名单)。

    第四条著作、教材类成果奖励标准如下:

                 著作及教材奖励标准 (单位:元/部)

 

奖励

标准            

著作及教材类别

奖励标准

奖励条件

学术专著

8000 -- 20000

A类出版社20000

B类出版社 12000

C类出版社  8000

学术译著、编著

3000 -- 8000

A类出版社8000

B类出版社 5000

C类出版社 3000

教材

4000 -- 8000

国家、教育部规划教材 8000

其他教材 4000

备注:已获学院各类出版社补贴或学院专项经费资助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编著、教材不再进行奖励

    (一)著作教材是指我院教师担任第一作者的专著及第一主编的教材(有ISBN批号)。

(二)出版社为国家新闻出版署注册的正规出版社。A类出版社为:人民出版社、中华书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北京三联出版社、科学出版社;B类出版社为: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人民出版社分设机构(各省级人民出版社);其余的出版社为C类。

(三)第二作者、第二主编、副主编、参编教材按字数折算统一奖励标准为500元(人文社会科学4万字以上、理工3万字以上,一本著作或教材每人只奖励一次),由申报人提供本人撰写章节、字数的出版社证明。   

(四)多卷著作或教材应作为整体申报。

(五)校本教材的奖励标准为:字数在10万字以上,奖励1000元;10万字以下,奖励500元。由第一作者整体申报,同时提供印刷字数证明及我院使用单位的使用证明,有我院多名参与人员的还须提供签字分配名单。

第五条 论文、研究报告类成果奖励标准如下:

                   论文及研究报告奖励标准(单位:元)

 

期刊类别

奖励标准

A级期刊

100000

B级期刊

6000

C级期刊

3000

D级期刊

500

E级期刊

200

注:

(一)A级期刊包括4种:《 Nature》、《Science》、《American Economic Review》、《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二)B级期刊是CSSCI来源期刊(该类期刊随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当年公布目录的变动而动态调整),凡被SCI(核心版)、SSCI检索系统、A&HCI、EI核心版期刊、SCIE期刊收录,被《新华文摘》转载(3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光明日报》(理论版)《人民日报》(理论版)转载(2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视同B级期刊论文。

    (三)C级期刊是北京大学图书馆确定的核心期刊(该类期刊随北京大学图书馆当年公布目录的变动而动态调整),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3000字以上)、《高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3000字以上)、《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被EI、ISTP等收录的会议论文视同C级期刊论文。

    (四)核心期刊的奖励认定以论文见刊时的版本为准,如:北大核心期刊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发行时间以前刊出的期刊可按上一版执行,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发行时间及以后刊出的期刊按新版执行。

    (五)被各收录系统收录的学术论文,均以教育部指定的科技查新工作站提供的检索证明为准(由申报人提供),同项成果发表、不同系统收录的以最高等级奖励。

    (六)D级期刊是其他公开出版的期刊(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非正刊发表的论文),具有ISSN号和CN号。

    (七)我校教职工为通讯作者且以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完成单位,在国内外正式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有CN、ISSN批号)也属于奖励范围。

(八)E级期刊奖励200元仅限发表在我院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上的论文。

(九)发表在一种刊物的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应作为整体申报。

(十)研究报告奖励标准:

1、国家社科规划办的《成果要报》,30000元/篇;

    2、各部委内参刊登的成果,10000元/篇;

3、省委省政府内参刊登的成果,3000元/篇;

4、获国家领导人批示、部委采纳的,20000元/篇;获省部级领导批示、省委省政府采纳的、央企采纳的,3000元/篇。

第六条 发明创造、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励标准如下:

               

 

          知识产权工作量奖励标准(单位:元)

 

专利类别

奖励

发明

10000

实用新型

5000

外观设计

3000

(一)知识产权指我校教师为第一专利权人的知识产权。

(二)职务发明需有国家专利局申请号,或获得国家专利局授权,成果已被转让推广。

第七条 学校对结题课题、论著、教材、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科研成果获得地市政府级以上各级奖项,按所获奖金以一定比例配套奖励,只有奖励等级未获奖金的不在奖励范围。

 

   等级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1:2

1:1.8

1:1.6

省部级

1:1.4

1:1.3

1:1.2

市级、地厅级

1:1

1:0.9

1:0.8

(一)申请奖励的结题课题、论文、研究报告等作品,我校教师应为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作者。

(二)申请奖励的教材,我校教师应为主编或第一主编

(三)申请奖励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我校教师应为专利权人。

(四)其他成果,我校教师应为第一负责人。

第八条 校企合作中实施的无到账经费项目,对我院内涵建设有较大支撑的,由科研处提出奖励方案,报院长办公会确定。

第九条 各类获奖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同一成果获两项及以上奖励的,按就高原则处理,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科研处每年3月组织申报上一年度科研奖励,奖励的科研成果的时效范围为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一条 由成果所属单位或部门进行统一登记盖章后,连同相关材料(按科研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按时报送学院科研处。

第十二条 科研处负责汇总统计全院各部门上报的科研成果,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审定后的奖励方案在校内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内,如果对奖励成果持有异议的,须向科研处书面提交异议的理由和依据。科研处将对有异议的成果组织复审,必要时,报院长办公会认定。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的获奖成果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组织发放奖励。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研成果不予奖励

(一)不在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即完成人离开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含调离、辞职或离职)以后完成的科研成果,不在奖励之列。论文、专著以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为准,课题以主管部门同意结题的时间为准,科研奖项和专利以文件或证书的时间为准。

(二)凡不按有关要求按时进行成果登记的科研成果均不能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三)未通过科研处报送、未在科研处登记存档且申报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科研项目不予奖励。

(四)科研成果完成人有违背科研道德、学术规范行为的违纪违规情形并查证属实的。

第十六条 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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