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5-11-03 点击数: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科研经费管理,提高学院科研水平,提高学院办学效益,进一步调动全院教职员工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服务社会的积极性、主动性,科学、有效、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保证我院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贵州省教育厅、财政厅等有关财务制度和经费拨出单位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课题(项目)分类

本办法所指科研课题(课题)主要包括纵向课题(项目)、横向课题(项目)和学院院级课题(项目)。

1.纵向课题(项目)是指由我院统一组织申报并作为依托单位,承接以国家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科研机构、基金会和学术团体等的研究项目。

2.横向课题(项目)主要指我院承担的由企事业单位等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项目等。

3.院级课题(项目)指为我院发展需要而立项的相关研究(如我院教师在专业建设与发展、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的研究),经学院同意给予立项的课题。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

1.国务院及各部委、省政府及各厅局和州市各级政府立项资助下拨的各类纵向课题(项目)经费。

2.受企事业单位等委托,并资助我学院所做的横向科研课题(项目)经费。

3.学院科学研究基金。         

第三条  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立项课题科研经费实行课题(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课题(项目)负责人对课题(项目)经费使用负责。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1.购置、租赁与科研课题有关的设备、实验材料的费用;

2.购置、复印科研所需的图书资料的费用;

3.必要的调研或参加有关学术活动的差旅费;

4.支付课题研究必需的测试、上机、加工、设计、印刷、劳务、咨询等费用;

5.邀请校外学者来校进行科研、学术活动的报酬及与课题相关的接待费用;

6.成果鉴定、评审、报奖、申请专利、参加技术市场活动等开支;

7.召开小型学术会议开支;

8.发表课题论文的版面费;

9.其它符合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有关费用。

所有科研经费需严格按照项目批准后的预算及比例使用。经费使用时限为课题(项目)立项当年起至课题正式结题(结项)止。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原则

1.坚持专款专用原则;

2.坚持拨款与计划管理和课题(项目)进度相结合的原则;

3.在经费使用上实行课题(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并实行对经费使用的审核制度,由科研处不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4.在经费审批权上体现责权相统一的原则,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各级财务部门制定的各项政策法规,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科研经费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5.在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学院财务制度的前提下,以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为原则。

第五条  科研经费日常使用的审批及管理

1、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的申请立项须严格遵守《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审定通过后由科研处立项登记,列入院科研计划,科研经费划拨院财务处。违反规定者不能申报国家、省部市及院级基金课题。

2、科研经费的管理统一由学院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单独设立科研经费账户,按题立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论哪一级下达的科研经费都必须纳入学院科研经费专项账户,凡经费未纳入科研经费账户内的课题,学院不承认其课题计划,不为课题承担人出具其课题的任何证明材料。

3、课题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实事求是,编制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其中课题相关餐费及社交费用不得超过课题总经费额度的10%,调研费不得超出课题总经费额度的30%,超出部分由课题组自行承担。

4、课题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资助项目经费;如经费预算有变动,应及时向科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否则在年度报销中不予办理手续。

在研课题期间因故中止课题时,需报科研处及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未能及时开展工作和擅自终止工作者,需全部退还资助资金,已支出部分由所在系(部)负责人监督课题负责人偿还。

5、在项目执行期间,课题负责人正常调离学院以及以学院名义申请并在课题批准期间正常调离学院者,该项课题经费留在学院(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由学院管理使用;非正常脱离学院工作岗位的,其科研经费一律冻结,并由学院重新调整安排。

6、在研资助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7、横向课题中涉及学院国有资产转移或租用的,须以协议方式明确给学院相应的成本偿还或补偿。

8、课题经费划拨到院财务处后,由科研处根据研究课题的类别进度与用款计划,结合课题进展、绩效以及课题负责人在岗状态等,采用分期、分批拨款的方式核拨到课题组。

9、凡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材料等需按照学院仪器设备等购置程序和管理规定购置,办理相关领出手续后方可使用,发票经有关部门验收签字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所购项目相关仪器设备产权等归学院所有,课题结束后要如数上交学院做统一调配使用,但可以优先给该课题组成员继续研究使用。

10、课题劳务费的提取额度及提取时间应严格按照课题进程由课题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和预算需要酌情提取。

11、各类课题经费用于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或外出调研,需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同意后进行,结算时一律按学院差旅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12、不符合财务报销手续的票据将不予报销,所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经费超出部分也由课题组自行承担。

第六条  科研经费的配套

1、获市级以上立项并有经费资助的纵向课题,课题立项单位如果有配套要求的,按要求配套;无配套要求的,按以下标准配套。

①国家级立项课题,5万元以下(含5万),按1:1配套;5万元以上,超过5万元的部分按1:0.6配套。

②省(部)级立项课题,5万元以下(含5万),按1:1配套;5万元以上,超过5万元的部分按1:0.3配套。

③省(厅)级立项课题,5万元以下(含5万),按1:1配套;5万元以上,超过5万元的部分按1:0.2配套。

④市级立项课题,5万元以下(含5万),按1:0.8配套;5万元以上,超过5万元的部分按1:0.1配套。

    2、获市级以上立项但无经费资助的纵向课题学院按以下标准资助:

国家级立项课题资助2.0万元,省(部)级立项课题资助1.5万元,省(厅)级立项课题资助1.0万元,市级立项课题资助0.8万元。

             第七条  科研经费的拨付

1.纵向课题(项目)经费拨付按立项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可分为两次:第一次拨款在资助经费到账后,由科研处审查并确定第一次拨付时间和金额,金额不超过课题研究总经费的50%,以借支拨款;剩余资助经费及学院科研经费的配套在最后结题验收合格审定后全额拨付。

2.横向课题(项目)经费拨付原则上按照企业与课题(项目)组签订的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3.院级课题(项目)经费拨付按当年立项课题的学院批文要求办理,原则上在最后结题验收合格审定后全额拨付。

4.课题(项目)经费领取时,须本人提出申请、填表,科研处审核,分管科研的校领导签字后拨付。

第八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说明

1、科研经费到位后,按照上述规定列出有关费用的额度,加盖科研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对于批准实施的课题,从课题经费中提取5%作为学院科研管理经费,用于由学院组织的各类科研课题的相关咨询、服务、培训、会议、评审等工作的支出。院外合作或自筹资金的课题一般不提取科研管理经费。

2、课题实施过程中及结题后获得的科研创收10万元以下的由课题组自行支配,10万元以上的由学院统一研究确定,主要用于课题的继续研究及课题组成员的奖励基金。

3、课题完成后结余经费的30%作为学院科研基金,结余经费的30%作为课题组成员奖励基金,结余经费的40%作为后续研究基金。

4、其它未尽事宜,按院财务处借款、报帐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科研经费的结算

1.课题(项目)结题(结项)时应提交学院财务处审查的课题经费决算表。

2.必须提供课题负责人签字的正规票据,经科研处审核,分管科研的学院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3.课题(项目)结题(结项)并经验收或鉴定合格后,负责人应在六个月内结清课题经费。

4.若中期检查被撤销的课题(项目),冻结在研资金,负责人应在撤销之后一月内结算课题费用,如果经费一时归还不清的,从负责人工资中逐月扣还。

5.中期检查基本正常的课题(项目),视结题(结项)情况而定,合格的课题(项目)再拨付课题经费余额;不合格的课题,将已经拨付的课题(项目)经费从课题组负责人工资中扣还。

第十条  科研经费的绩效考核

 1.为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学院将逐步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科研项目的绩效考评机制,对研究项目所取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

2.绩效评价的结果将成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立项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

1.科研处对课题(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监督,财务处加强对科研经费的会计监督,在课题(项目)结题(结项)报告中要附有经费使用报表。审计处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    

2、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列为各部门每年年度科研工作总结的一项重要内容,要认真核算,在项目经费总额内使用,超支部分由课题组自行支付。

3、分年度拨款项目,在年度检查时由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向科研处报送阶段性研究成果或书面汇报进展情况,并提交经费使用报表。学院根据其实施情况划拨下一步(或年度)经费指标。凡不向科研处报送进展情况和成果资料的,一律停止拨款。

4、课题实施中期由科研处及相关部门进行项目中期检查,课题组需撰写项目中期研究工作总结,并附成果资料报告、论文、论著及经费使用报表,向科研主管部门汇报审核。

5、学院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凡以不当手段藏匿科研经费、逃避学院管理和检查的,一经查实,追缴经费,在三年内取消其科研项目的申报资格,并追究其当事人及所在系(部)负责人的责任。

6、为便于财务处年终结算、报表,科研经费每年12月份暂停报销。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办法由科研处及财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试行,之前的相关办法同时作废。凡国家、省及教育厅另有管理办法或规定的,按其办法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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