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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作者:    信息来源:轻工化工系网信息部    发布时间: 2011-11-05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是培养人才、实现教育目的的基本途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是这一途径的重要措施和保证,是检验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我院教学质量管理,评价教师教学质量,鼓励广大教师积极承担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实现规模、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目标;进一步适应学院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深化改革的需要,特制定我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一、评价目的


  通过科学、严谨的教学质量评价,对教师的教学质量给予合理的阶段性评价结论,使教师获得综合、全面的反馈信息,及时改进教学工作。为教师晋级、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提供基本的依据。通过有效的教学质量评价,产生正确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调动教师投入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二、评价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复杂工作,在评价过程中一定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结合我院教学工作的特点,制定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实事求是地评价教师的教学质量,客观公正地反映教学现状。


  2、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教学活动是一个教与学的复杂过程,影响教学质量的因素很多,有些是定性指标,有些是定量指标。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以提高评价结果的可信度。


  3、全面综合评价的原则


  不同的评价者在教学过程中所处位置不同,接触事物的层次和角度不同,对问题分析和判断的方法也不相同,因此在评价中必须考虑到不同的评价者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进行综合评价,在评价中应特别注意对教师的师德评价,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和教学过程管理的评价及教学效果的评价,以提高评价的实效性、针对性。


  三、评价对象及评价范围


  1、本办法的评价对象是指全院所有受聘、授课的专兼职教师(包括实训教师和外聘教师)。


  2、评价范围涉及教学全过程中主要环节及教学效果。


  四、评价内容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包括:


  1.      学生评价M1: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


  2.      督导评价M2:督导员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


  3.      系(部)评价M3:系(部)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


  4.      教学工作量M4:教师学期教学工作量。


  教师(专职)教学工作量评价分:M4=(学期教学工作量/210)×100


  教师(行政兼职)教学工作量评价分:M4=(学期教学工作量/60)×100


  教师(部门领导)教学工作量评价分:M4=(学期教学工作量/30)×100


  5. 科研成果  作为教师评价的参考


  (备注:按《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学术成果奖励办法》计分)


  五、评价组织


  (一)组织机构和评价程序


  学院成立以分管院领导为组长的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组,具体工作由教学督导室负责牵头,教务处、各系(部)负责组织、协调、落实评价工作,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合理。具体评价程序为:


  1、学生评价(M1项):各系部负责组织、落实,教务处、教学督导室予以协调、配合;


  2、督导评价(M2项):教学督导室负责组织、落实;


  3、系(部)评价(M3项):各系(部)负责组织、落实;


  4、教学工作量(M4项):由各系部负责统计、教务处核实;


  5、以上四项评价初评结果报教学督导室,教学督导室抽查复评并进行汇总计算后报送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予以审核。


  6、系部评价结论须依据教学检查结果、教学同行评议和学生评议意见作出。


  (二)基本要求: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按学期进行,按学年合并统计认定。各系(部)及教研室要做好学习宣传工作,使广大教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进行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提高教学质量的必要性,正确对待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同时要求学生和其他参与评价的人员要严肃认真,以负责的精神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六、评价方法


  (一)、信息采集


  1、学生评价信息采集:


  学生在期末查询成绩时在教学管理系统中进行全面评价。要求学生认真、公正、准确地填写课堂教学质量学生评价表,去掉两个最高得分及两个最低得分之后计算每一位教师的得分并将测评结果汇总。(见附表一及附表二)


  2、督导员评价信息采集:


  督导员通过现场听课、教学信息员意见等形式,采集所有教师(含兼职和外聘教师)的评价信息,并于每学期17-20周完成教师教学质量测评汇总后报送教学督导室。(见附表三及附表四)


  3、系(部)评价信息采集:


  各系(部)及教研室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系部领导和教研室主任等有关人员,对每一位任课教师(含兼职和外聘教师)进行经常性听课检查。加强对教学过程的考核,检查教学文件资料(执行教学大纲情况、授课计划、教案或备课本、讲稿、作业(实验报告)布置与批改、进度、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资料,试卷内容、批阅情况,学习情况分析等资料),对每位教师(含兼职和外聘教师)进行综合评价,并于每学期17-20周完成教师教学质量测评汇总后报送教学督导室。(见附表五、六)


  (二)、结果计算


  1、评价权重:


  1)      学生评价: M1、占40%


  2)      督导评价: M2、占20%


  3)      系(部)评价M3: M3、占20%


  4)教学工作量: M4、占20%(注:该项分值范围为0≤M4×20%≤25,根据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增加而增大,但最高分不得超过25分)


  5)科研成果:(参考):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优秀者该项分值加入总分计算,否则,该项分值只计入备注栏作参考。


  2、计算方法:


  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分(Y):


  Y=M1×40% +M2×20%+M3×20%+M4×20%


  (1)教师(全学年有课者)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分取两个学期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分的平均值。


  (2)教师(半学年无课者)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按有课的半学年评价分的95%计。


  3、评价结果使用:


  (1)、评价结果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评优、课时费发放的主要依据。


  (2)、根据教师(不含外聘教师)综合评价名次按前10%上浮10%的课时标准,后10%下浮10%的课时标准计发课酬。


  (3)、评估结果按各系、部任课教师10%的比例取综合评估成绩前几名的任课教师,授予“教学质量优秀教师”光荣称号,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4)、各系部对本部门任课教师评估等级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教师,应及时告诫谈话,协同其所在教研室进行深入细致分析,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列为下学期重点听课对象,对于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教师应限期及时改正。对于连续三次评估为基本合格,连续两次评估为不合格的任课教师,将解除教师岗位聘用。


  七、评价等级及要求


  优    秀:90分以上。


  合    格:89—76分。


  基本合格:75—60。


  不 合 格:59—0分。


  八、评价资料保管


  1、为了保证评价的公正性,评价资料不得随便调阅。


  2、评价结束后,学生评价及督导员评价资料由教学督导室保存;系(部)及教研室所有评价资料由系(部)保存。


  3、院教学质量评价领导组所有评价资料及复议结论由督导室保存。


  4、最终评价结果由系部(教研室)以适当形式反馈本人。


  九、附则


  1、对某些课程(例:政治思想修养、语文、数学、外语、体育等)的实训课质量评价采用专题讲座形式进行。


  2、系之间交叉任课教师参加各系评价,其分值取均分。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年度不得参与评优。


  1)年度考核不合格者;2)出现教学事故者;


  4、出现下列情况者,从总分中扣除相应分数。


  1)三级教学事故,一次扣2分。


  2)二级教学事故,一次扣5分 。


  3)一级教学事故,一次扣10分。


  4) 无故不参加督导教学质量评价相关活动者扣5分。


  5、本办法由教务处、教学督导室负责解释,自2011年2月2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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