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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化工系关于教师培训费用的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信息来源:轻工化工系网信息部    发布时间: 2011-11-05

  选派教师外出培训、挂职锻炼等,其目的是为了满足教学和专业建设的需要,同时对教师本人在教学和技能等方面也得到相应提升。为此特制定有关教师培训费用报销的相关管理办法。


  一、短期培训


  短期培训是指培训期在15天之内的培训。


  1、省外培训。车票按火车的硬卧标准报销,不足部分,给予补足,超出部分自行承担。省外住宿费的上限为150元/天,往返路途中按50元/天发放伙食补贴,培训期间按20元/天发放伙食补贴。若资料费或会务费中已包含伙食费的,不再发放伙食补贴。


  2、省内培训。住宿费上限为120元/天,在此范围内,按发票的实际金额予以报销。超出部分自行承担。培训期间按20元/天发放伙食补贴。若资料费或会务费中已包含伙食费的,不再发放伙食补贴。


  3、培训费、资料费、会务费等与培训相关的费用按发票实报实销。


  二、中期培训


  中期培训是指超过15天,最长不超过一学期的培训。


  1、在省外培训,车票按火车的硬卧标准报销,不足部分,给予补足,超出部分自行承担。住宿费平均不得超过50元/天。往返途中按50元/天发放伙食补贴,培训期间按15元/天发放伙食补贴。若资料费或会务费中已包含伙食费的,则不再发放伙食补贴。只报销一次往返的火车票和往返补贴。


  2、在省内院校进行培训的,住宿按校方安排的予以报销,同时给予伙食补贴15元/天,按培训的实际天数计算;补贴交通费20元/月。


  3、培训费、资料费、会务费等与培训相关的费用按发票实报实销。


  三、到企业挂职锻炼


  1、到省外企业挂职,车票按火车的硬卧标准报销,不足部分,给予补足;超出部分自行承担。住宿费的上限为50元/天,在此范围内按发票的实际金额予以报销,超出部分自行承担。往返途中按50元/天发放伙食补贴,培训期间按15元/天发放伙食补贴。若企业给予补贴的,则不再发放伙食补贴。只报销一次往返的火车票和往返路途补贴。


  2、到省内企业挂职,通火车的地区,火车票按硬卧标准报销;不通火车的地区,按汽车票实报实销。往返途中按50元/天发放伙食补贴,培训期间按15元/天发放伙食补贴。若企业给予补贴的,则不再发放伙食补贴。只报销一次往返的车费和往返路途补贴。


  四、其他说明


  1、若有特殊情况超出相关标准的,必须事先写出报告,将详细情况进行说明,经系主任同意后,方可外出,并报销超出部分费用。否则,超出部分费用自行承担。


  2、发票需据实开具。


  3、此管理办法只适用于本系教师因教学或工作的需要,由系部派出的培训。在职研究生培训须按学院的相关文件执行,不在此办法之列。


  4、此办法的解释权在轻工化工系。


  5、本办法自轻工化工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轻工化工系


  201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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