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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带头人选拔及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轻工化工系网信息部    发布时间: 2011-11-05

  为培养造就一批专业带头人,适应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需要,促进学院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全面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范围


  在学院任教两年以上的校内外专、兼职教师。


  二、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师德高尚;事业心强,富有创新协作精神;治学严谨,教风端正,诚信育人,为人师表。


  2、具有企业实践经历,能够面向行业企业实际需求,主动承担与专业相关的技术服务项目,并将企业的新技术、新方法等引入到课堂中来。


  3、积极研究高职教育的教学规律,将高职教育的教学要求融入课程改革的设计之中;及时跟踪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动态,分析职业岗位能力要求,积极参与新专业的申报、老专业的改造、教学计划的制订和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质量较好的完成学院、系布置的各项工作。


  4、对专业发展有较强的预见性,能够准确把握专业发展方向,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5、积极参加学院教学改革或教、科研课题研究;积极参与学院精品课程、教学资源库等建设;积极编写校内自编讲义或公开出版教材;


  6、能够根据高职教育特点,积极探索新的教学组织形式、课程教学模式;积极进行以实践能力考核为主的评价方法改革,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7、积极参加教研活动,自觉指导和帮助本专业新教师,定期完成听课任务,主动承担数据采集平台的填报、参与承办(指导)技能大赛等工作。


  8、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学院认定的“双师素质”资格。


  9、能承担二门及以上课程,坚持因材施教;教学手段先进,应用得当;教学方法灵活,教学效果良好。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量。


  三、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近三年内):


  1、至少公开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与本专业教学工作相关的一般论文2篇及以上;


  2、主持并完成院级及以上应用性科研课题或教改立项至少1项,通过学院认定并已结题;


  3、主持过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或实习基地建设、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并取得较好效果;


  4、至少公开出版教材1本(主编或副主编),并在校内使用;


  5、主持院级及以上精品课(或教学资源)建设;


  6、本人参加学院指定的省级及以上的技能比赛,并取得三等奖及以上名次的;


  7、技术发明专利获厅级及以上成果奖。


  8、获得厅级及以上级别的教学成果奖,并担任负责人;


  9、获得省级及以上级别的优秀教学团队,并担任负责人;


  10、获得厅级及以上级别的教学名师;


  11、获得厅级及以上级别其他教学奖项,并担任负责人。


  12、主持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展的专业相关技术服务项目至少一项,解决企业技术难题,并通过相关部门技术鉴定,服务收益高,并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四、选拔办法及程序


  1、教师本人提出申请或系部推荐,填写《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带头人申报表》,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2、申请人所在系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和候选名单,报教务处;


  3、教务处、人事处对候选人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初步确定人选;


  4、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认定后,报学院批准,公示评审结果;


  5、由学院颁发专业带头人聘书(聘期二年),并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五、职责及管理


  专业带头人必须全面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教学工作量饱满,在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培训开发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任期内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规划专业发展方向;


  2、负责指导本专业青年教师,提高本专业教师整体水平。


  3、每年做学术报告不少于1次。


  4、聘期内业绩成果须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主持1项教研、科研项目。


  (2)受聘担任规划教材主编,并参编2万字以上;


  (3)二年内公开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六、管理考核办法


  1、专业带头人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2、考核工作程序:


  (1)个人在系部范围内公开述职;系部按其工作职责及完成情况,在充分听取评议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的初步结论(合格或不合格);


  (2)教务处会同组织人事处、进行审核;将结果上报学院讨论确定,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方可通过。考核合格者可以连任;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专业带头人资格。


  七、待遇及相关政策


  1、专业带头人享受每人每年3000元学院津贴;


  2、专业带头人根据工作需要优先安排外出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和培训进修。


  八、附则


  1、本办法由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1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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