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规范学生课外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课外活动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严禁以开展活动为名进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活动。
第二条 学院鼓励学生开展各种有益的课外活动。学生在活动中要遵守纪律、服从指挥。注意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实践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 课外活动要有利于“四有”新人的培养、有利于良好的学风建设、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四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学生所组织活动的管理工作,各项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学生举办跨校(校区)、校外活动时,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主管部门和院领导审批。
第六条 学生举行的各种集体活动要有严密的组织、完备的安全保障措施,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举办的各种大型课外活动应列入本学期工作计划,且要注明活动时间、内容及形式等。活动开展一周前提交申请报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全部活动方案等,其中申请报告中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经批准后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活动结束后,举办活动的负责人必须向主管部门进行口头或书面的总结汇报。
第八条 主管部门根据各种活动情况,评选出优秀活动、活动先进个人,并给予奖励。奖励方式有: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品等。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活动负责人或主要成员,院系在评选优秀学生干部等时予以优先考虑,在学期、学年综合测评时予以酌情加分。
第九条 在活动中严重违反规定,对该活动负责人及其他负有责任的成员,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