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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条例(试行)

作者:    信息来源:轻工化工系网信息部    发布时间: 2011-04-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是在院党委、院团委指导下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社团联合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社团联合会的宗旨:培养多种爱好及兴趣,提高学生专业素质,遵守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创新的原则,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文化等活动,促进广大同学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能力等全面发展。


  第二章  注 册


  第四条  由发起人写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上面需相关专业负责人签署意见、发起人并应签名。


  第五条  须请一名固定的专业指导老师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拟定协会的章程、组织机构、领导成员。


  第七条  将上述材料送团委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团委出具意见并给予注册。


  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


  第八条 社团联合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 本会聘请指导教师一名,指导协会的具体工作。各部可按工作需要设置各工作组。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各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协会理事会在院党委领导和院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由协会理事会提议,并且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报请学校批准举行。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才能展开,一般决议应由与会正式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始得通过。


  (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修改本会章程。


  2、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讨论决定其他应决定的重大事项。


  4、选举产生下届协会理事会。


  5、协会理事会是本会的常规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对大会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协会理事会的职权:


  1、选举本会正、副会长和秘书长;


  2、检查,监督本协会各项工作;审议上一阶段工作总结;


  3、审核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做出相应决议;


  4、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经学院批准,任命或罢免本会理事或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协会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协会理事会理事因工作不称职的,经四分之一以上协会理事会理事联名提议,经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协会理事会理事表决通过,予以罢免。


  第十二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会长一名,副会长2—3名,理事若干名,设立秘书处,技术部、业务部,宣传部、财务部、对外联络部等职能机构,各职能机构实行部长负责制,各部部长对副会长、会长负责;副会长,会长对学校负责;秘书长协助副会长、会长协调各部开展工作;各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各工作小组。


  第十三条  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以上会员大会,商讨本协会重大事项。


  第四章  注  销


  第十四条  协会注销需召开会员大会,必须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第十五条  写出书面申请,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指导老师签字。


  第十六条  将材料报送团委审核。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七条 各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会费,由各协会按自己实际情况收取。


  2、社会资助。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只能用于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大额经费使用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经费管理遵循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会计、出纳分开;经费使用应定期向全体公开,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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