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各部门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在学院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以及在本院下属的中专部取得学籍的在校中职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学院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院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学院每学期组织学生举行不少于2次安全或法制讲座。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学院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毒、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学院在每年3月份之前列出全年对学生进行安全、普法、心理健康教育的计划安排。
第七条 学院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院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院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管理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学院由一名院领导主要负责。
第九条 学生安全、法制教育由保卫处负责;心理健康教育由学生处负责,涉及到相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院采取有效措施,如启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院范围内的,学院保卫处、学生处及相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院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和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盗、失火等造成财产事故后,学院相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院认为有必要需搜查学生住处,须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院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书面报告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院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可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涉及相关单位,由相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忽视安全工作,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院不知去向的学生,学院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及时通知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院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院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发生的事故,由学院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新生进校取得学籍,学院相关部门给学生办理医疗、意外伤害险,费用由学生承担。
第二十七条 凡经学院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
第二十八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院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院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院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第三十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院应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院或学院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