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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作者:    信息来源:轻工化工系网信息部    发布时间: 2011-04-19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学院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院(含学院下的中职学校)。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院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院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学校活动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院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学院的各部门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学院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力、政治权力、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力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要依照法律,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力。


  第五条  进入学院的人员,必须持有本院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院颁发的其它进入学院的证章、证件。未持有前款证章、证件的人员进入学院,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院。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院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院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上级相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院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院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院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院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理批准后,方可进入学院。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院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院。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院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院保卫机构报告,学院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院。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院有关机构(部门)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员离校应当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违反前款规定的,学院保卫部门可以责令留宿人员离开学院。


  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院制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院有关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师生员工或者团体,组织使用学院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院有关部门(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院广播,电视设施。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演讲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院有关部门在举行时间4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集会、演讲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力。


  第十三条  在院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72小时前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院有关部门应在举行时间的4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院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的制度,接受学院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学院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院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违反前款规定的,学院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院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师生员工对学院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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