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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度高职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通知

作者:    信息来源:轻工化工系网信息部    发布时间: 2011-11-01

系属各班: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17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财教[2007]100号)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1年度全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预算的通知》(黔财教[2011]171号)的文件精神,决定组织开展高职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2009、2010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高职生。


  二、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2010~2011学年两个学期所学科目成绩平均分应达80分以上,无补考科目;


  (6)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被认定为极困生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考虑;困难程度相同的,成绩好的优先考虑。


  3、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名额分配


  学院根据各系贫困生测算,我系分配名额23人,我系共有11个班级,每班2人,剩余1名,根据全系各班候补的学生成绩及综合表现评定。


  四、申请与评审


  1、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3、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资助中心将于10月19日前将公示、审定后的《2011年贫困生认定名单》提供给各系。


  (2)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才有资格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交班主任。


  (3)班主任向系推荐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各系组织初评后,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表》,连同《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于10月24日(周一)中午12:30前将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助中心会同学生处对各系初评名单进行审核,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报省教育厅。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发放工作是国家的大政方针,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各班主任、各系一定要高度重视,要认真按要求及时做好评选和材料的报送工作。


  轻工化工系


  二○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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