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经常锻炼身体的习惯,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和体质健康水平,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委《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及实施办法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生体育成绩
第一条 严格贯彻《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该标准是学生是否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二条 开设体育课的年级的学生的体育成绩以学期计分,体育成绩由体质健康标准计分、体育课成绩计分、两操计分按不同权重构成;其中体育课成绩由平时成绩、半期成绩、期末成绩按不同权重组成。具体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体育成绩 = 体质健康标准计分×30% + 体育课成绩计分×50% + 两操计分×20%;体育课成绩 = 平时成绩计分×30% + 半期成绩计分×20% + 期末成绩计分×50%
(二)两操计分 = 出勤(15分)+质量(5分),出勤缺一次,扣一分。
(三)《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随体育课进行。
(四)《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评价指标和得分如下:
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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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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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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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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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标准体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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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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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阶试验、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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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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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活量体重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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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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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米跑、立定跳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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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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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位体前屈、仰卧起坐(女)、握力体重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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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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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未开设体育课的年级的学生的体育成绩由体质健康标准计分、两操计分按不同权重构成;具体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体育成绩=体质健康标准计分×80% + 两操计分×20%
(二)两操计分 = 出勤(15分)+质量(5分),出勤缺一次,扣一分。
(三)《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由教务部门统一集中在一周内安排。
(四)《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评价指标和得分如下:
年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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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价 指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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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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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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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标准体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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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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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阶试验、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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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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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活量体重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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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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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米跑、立定跳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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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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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位体前屈、仰卧起坐(女)、握力体重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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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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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个项目的得分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为依据,各个测试项目的得分之和为体质健康标准的最后得分。
第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奖励1至3分,不同项可累计加分:
(一)“课外体育锻炼”出勤达到应出勤次数的98%以上,并认真锻炼者;
(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成绩为优秀或获等级运动员称号者;
(三)参加学生体育比赛获优秀成绩者;
(四)学生会和班级的体育干部,在组织各项体育活动中工作认真负责者。
第六条 考核实施部门及人员学生的体育成绩由体育教师在期末汇总呈报教务部门,其中两操计分由学生部门负责考核提供,其余项目由体育教师进行考核评分。
第二章 学生体育成绩等级
第七条 每学期根据最后总分评定等级,总分达60分为及格,76-85分为良好,86分以上为优秀。
第八条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达优良者方可评“三好生”和奖学金。
第九条 凡平均学年成绩达60分,同时毕业学年也达60分者,方可作为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否则不能毕业,按结业处理。
第三章 体育活动
第十条 学生必须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包括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以促进身心健康,增强体质,培养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十一条 体育课程是学生的公共必修课,不能免修。每学期都要进行成绩考核。考核不及格者,于下学期开学后第四周内进行限期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
第十二条 因伤残病不能参加体育课学习的学生,经二甲以上医院证明,个人提出申请,教务部门同意,可安排上见习课,成绩以合格计,并注明“见习课”
第十三条 学生应积极参加校内的各种体育活动及各种业余训练或运动队,安排好文化业余课的学习,做到学习训练两不误。
第十四条 对参加省级以上运动会或体育竞赛(包括赛前集训)而不能参加考试者,可申请缓考或由任课老师按平时学习情况给予评定成绩。采用方式由学生自定。不能采取上述方式的课程,其成绩按“中等”予以评定。
第十五条 在各项体育活动中成绩优异者;破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纪录或获前三名者(含集体项目中的主力队员),综合测评成绩加5分;破省大学生运动会纪录者(含集体项目中的主力队员),综合测定成绩加3分;获省大学生运动会1、2名者(含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综合测评成绩加2分。
第十六条 爱护学校体育场地和体育器材设备。不得任意侵占场地,妨碍或干扰他人上体育课和体育锻炼以及竞赛活动。遵守借物制度,使用后按时归还,损坏丢失者要按规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