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严禁在校外租房住宿。
第二条 每个寝室选室长一名,负责安排卫生和寝室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寝室内要保持清洁、整齐,不准在室内乱堆乱放物品影响室内的清洁。
第四条 寝室卫生要坚持一天一小扫,一周一大扫。严禁乱泼污水、乱倒垃圾,做到污水入池、垃圾入筐。违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不准在墙上乱涂乱画,不许破坏房屋结构,违者按损坏的工本材料费予以赔偿。若因使用不当损坏的,学校勒令其赔偿,情节严重的将予以纪律处分。注意保护宿舍公用设施,如电线、电话线、水管等。
第六条 住楼上的同学不得从窗口或走廊往楼下倒水,漱口和吐痰,不准往楼下丢果皮、纸屑。
第七条 不准在寝室内酗酒闹事,大声喧哗。如有违者,值班人员有权制止,并报学生处按《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给予处理,情节严重者由保卫处依据《治安管理条例》给予处理。
第八条 严禁私自安装插座,私接电线,使用电炉、电热杯、热水器等电器和煤油炉、酒精炉、液化炉等燃具,违者没收所用物品并予以罚款及纪律处分。
第九条 按时就寝,熄灯后不准高声喧哗,不准点蜡烛。严禁留宿异性及外来人员,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各寝室成员严格按照学校安排的寝室就寝,不得随意调换寝室,违者原寝室公物如有损坏,将由原寝室成员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寝室内严禁饲养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