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轻职院学〔2015〕18号关于对经济管理系2013级会计电算化4班张琴和李凤鸣违纪处理的决定

作者: 时间:2015-05-05 点击数:

  黔轻职院学〔2015〕18号
 
 
  关于对经济管理系2013级会计电算化4班张琴和李凤鸣违纪处理的决定
 
 
教务处、学生处、各系:
 
 
  经济管理系2013级会计电算化4班张琴和李凤鸣于2015年4月27日喝酒后与1栋宿舍管理人员发生口角,并持削眉刀恐吓宿舍管理人员。李凤鸣以劝架为名偏袒张琴一方,致使事态恶化。
 
 
  鉴于张琴和李凤鸣事后认错态度较好,及时给宿舍管理人员道歉。根据《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款规定,给予张琴和李凤鸣两人记过处分,处分期间取消所有的评优评先及享有的各级困难补助资格。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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