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时间:2011-04-28 点击数:

  为切实做好我院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财教[2007]84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财教[2007]9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和标准
 
  (一)资助对象
 
  1、农村籍、县镇非农户口、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我院一、二年级注册在校的中职学生包括校外办学点的学生。
 
  2、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00元(含200元)。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优先给予资助:
 
  (1)孤残(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学生;
 
  (2)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
 
  (4)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的学生;
 
  (5)残疾学生;
 
  (6)少数民族学生。
 
  (二)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二、评选程序和办法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每年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1、学院将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在学院宣传栏进行公示,将名额分解到各系。
 
  2、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农村户籍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需递交本人户口复印件;城市学生还需提交居委会(民政部门或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优先给予资助的困难学生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班主任组织认定评议组评审所在班级困难学生,提出推荐名单,并在班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的系和办学点。
 
  4、各系、各办学点根据各班级提出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后在系内、办学点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学生资助办公室。
 
  5、学生资助办公室会同教务处、学生处对各系、各办学点报送的名单进行审定,对审定后的名单,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6、学生资助中心将审批后的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
 
  三、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助学金按月打入学院为学生办理的银行卡。
 
  2、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学院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管理,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与审计,在主管院领导主持下,分工负责,相互制约。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贫困家庭学生困难补助,即使已取得困难补助,也应立即取消。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全院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2)考试有作弊行为的;
 
  (3)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的;
 
  四、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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